違規使用霧燈被檢舉 國道警:查證屬實依法舉發

1輛MINI汽車(前右)於2月7日在國道10號西向3.6公里處(仁武路段)違規使用霧燈被檢舉,車主不符投訴媒體。國道警察查證後屬實,依法開罰。(翻攝照片/林瑞益高雄傳真)

李姓民衆於今年2月7日晚間駕駛MINI車輛行經國道10號西向3.6公里處(仁武路段),被人以行車記錄器檢舉違規使用霧燈,民衆不服並向媒體投訴。國道警察查證後,認爲此車違規使用霧燈屬實,依法開罰,可罰3000至6000元罰鍰。當事人可提行政訴訟。

國道警察指出,此事的爭點在於該款車輛的日行燈與霧燈是設計在同一個圓型燈殼的上、下半部來做區隔(上半部:日行燈;下半部:霧燈),國五大隊重新審視此案採證影像,下半部霧燈區也明顯亮燈,應非屬光暈亮度,足認違規事實明確。

且國道警察還詢問了這輛MINI車在臺灣的高雄服務中心,確認該車當時使用霧燈無誤,並將採證影片提供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依規定照罰。

國道警察也指出,受理民衆申訴案件均秉持公正立場,證據明確即建請監理單位依法裁處,當舉證不足時也會主動建請撤銷。此案的當事人若有疑義,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國道警察也呼籲,霧燈具有穿透力強、照明亮度高的特性,在非出現雨、霧情況下使用,會造成其他車輛駕駛眩光、眼睛不適等症狀,甚而增加事故發生機率,應依規定使用,避免影響其他用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