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不判無期徒刑 該修法了
遭割頸致死的新北國中生日前舉行告別式,家屬發出聲明指出,年齡不應使司法成爲失衡的天平。如此沉痛的呼籲,確實令人感到悲傷與不捨,只是現行法制對未滿十八歲不得處以極刑之規範,卻無法加以廢除。
依刑法,殺人者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且若殺害對象爲十八歲以下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條第一項,還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刑罰可謂極重。惟基於兒童與少年之身心尚未成熟,十四歲以下犯罪者,屬無責任能力而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犯罪者,屬限制責任能力而得減刑。且根據刑法,未滿十八歲者不能判死刑或無期徒刑。故如新北割頸案之被告,即便手段極爲兇殘,卻因未滿十八歲,註定不會被處極刑,甚至會受到減刑對待。
以年齡來爲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之標準,實無視個別差異性,尤其在人的身心發展乃屬連續性下,則十七歲十一個月與剛滿十八歲者,人格有無極大變化,有時也難以圓說,反成爲兇惡犯罪者的保護傘。故針對少年不得處死及十四至十八歲得減刑之規定,似就有廢除並依據個案判斷有無完全責任能力之必要。
惟在二○一九年,我國將兒童權利公約轉成國內法,除強調必須以人性尊嚴的方式對待少年犯罪者外,更明文禁止對十八歲以下者處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人權公約幾與憲法有相等同地位,若立法刪除刑法相關減刑規定,恐生違憲疑慮。但因兒童權利公約僅禁止無釋放可能的終身刑,在我國刑法無期徒刑仍有假釋的情況下,刪除對十八歲以下犯罪者不得處無期徒刑之規定,或可爲新一屆立委考慮修法之方向。
現行法制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與終身監禁,更可能得到減刑對待,致不可能長期關在監獄下,對其處遇仍應以矯治爲重心。而依據刑法,因未滿十八歲犯罪而減刑者,在刑之執行完畢後,得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以使少年犯能借由此再教育,能迴歸正常生活。惟感化教育有三年上限,換言之,若三年已到,即便少年犯的再犯風險仍高,還是得讓其重返社會,這完全忽視矯治個別化之目的,也有危及公衆安全之虞。故對於感化教育的期間上限,就有延長且每年評估再犯風險之修法必要。同時,對於感化教育機制,能否讓其誠心悔過而重返學校與社會,而非僅是另一座監獄,恐更應全面檢討。
憲法法庭將於四月廿三日,針對死刑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死刑存廢是否因此一錘定音,實屬未知。但無論死刑是存是廢、死刑犯執不執行,都無法撫平家屬心中的痛,如何健全與強化對被害者的保護機制,絕對是國家責無旁貸的義務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