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電腦反被“格式化”當事人索賠 北京懷柔法院:維修方賠償2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電腦出現問題,會讓大多數人焦頭爛額,畢竟上面存儲的數據資料太多,這些資料直接影響着人們的工作、學習及生活。但當選擇專業人士維修時,反而把部分文件或資料弄丟了,又該怎麼辦呢?7月22日,北京懷柔法院透露,該院日前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丁先生將筆記本電腦送到銷售部維修,銷售部未經丁先生同意,私自將電腦硬盤格式化,電腦中存儲的編程軟件、結婚照片、錄像及其他文件全部丟失,無法找回。銷售部承認其確實對電腦進行了格式化,中間也與丁先生有過溝通,在嘗試恢復後,電腦中沒有找到任何文件。銷售部主張,在維修之前,曾建議過丁先生暫不維修,丁先生說電腦中有文件,遂銷售部提議丁先生把硬盤拿走,但丁先生說先將硬盤放在銷售部。之後銷售部對丁先生的電腦進行了主板維修,開機進行測試時發現無法進入系統,重裝系統后里面沒有任何文件。丁先生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銷售部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6萬元。
銷售部認爲,可以對丁先生的文件丟失進行一定賠償,但是其要求的賠償費用過高,只能基於維修費的數額300元賠償3倍,共計900元。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爲,丁先生與銷售部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係,銷售部應當按照約定或行業規範提供維修服務,丁先生應支付相應維修費用。合同履行過程中,銷售部在維修過程中將丁先生的電腦硬盤進行格式化,導致數據丟失,且無法恢復。銷售部作爲服務的提供者,應該在格式化硬盤前將維修方案及可能產生的後果告知丁先生,獲得丁先生同意後再進行相應格式化操作。銷售部雖然聲稱已提前告知,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丁先生對電腦中編程軟件、結婚錄像和照片丟失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未提供相應證據,結婚錄像及照片本身不具有經濟價值,但對丁先生有一定紀念意義,故支持丁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失。最終,懷柔法院判決銷售部賠償丁先生精神損失費2000元。法院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懷柔法院法官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電腦數據作爲特殊形式的無形財產,當然受到民法保護,自然人因數據丟失造成的財產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同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維修商接受顧客的電腦維修,必須具備基本的專業素養,同時也應盡到一定的審慎注意義務,不僅在維修前應對顧客進行風險的提示和後果的告知,更應該在電腦維修的過程中注意不要對顧客電腦本身存儲的電子資料造成損害。
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使用、維修電子產品時一定要對重要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妥善備份和保管,以免數據丟失給自己的生活、工作或學習造成不便。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