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現場、謊報事故,總經理、礦長等被追刑責!

2024年5月28日19時40分,雲南昭通市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雲豐聯營煤礦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遇難,直接經濟損失143.15萬元。事故發生後,煤礦謊報事故信息……

近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公佈了該起事故的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爲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01

事故發生經過

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是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煤礦企業。事故地點位於+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面。

事故地點現場示意圖

5月28日中班,煤礦安排107人入井作業(55人未攜帶人員位置識別卡),帶班礦領導徐某勇(實際僅負責一片區跟班管理)。其中,二片區掘進二隊入井31人(均未攜帶人員位置識別卡),跟班副隊長黃某豪,區域跟班負責人何某鬆,安全員兼瓦檢員聶某利。

15時20分

黃某豪組織召開班前會,安排區域各作業點的工作任務及安全注意事項,其中,安排黃某乾(班長)帶領黃江、黃偉、黃某全共4人到+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面掘進作業。班前會後,工人陸續入井。

16時30分

黃某乾等4人到達作業地點,安裝固定溜煤槽。

19時

溜煤槽安裝固定完成,黃某乾、黃某全爬上工作面清理巷道內的煤渣並進行支護作業,黃江、黃偉在溜煤口下方清理巷道。

19時40分

在支設工作面右側第4棵單體液壓支柱時,黃某乾在迎頭處拿柱楔,黃某全跪在地上用肩膀頂住單體液壓支柱,頂板上一塊長1.4m、寬1.3m、厚0.3m的不規則鍋底狀巖塊突然垮落,砸中黃某全的頭部、黃某乾(受輕傷)的右腳,導致事故發生。

02

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黃某乾立即呼喊在溜煤口附近清理巷道的黃江、黃偉到迎頭救援,3人一同搬開岩石後,將黃某全移出來,抱至+600m水平東運輸巷檢查傷勢,發現黃某全安全帽被砸壞,其嘴巴、鼻子、耳朵都在流血,脖子鬆軟無力,頸動脈無脈搏,口鼻無呼吸。隨後,黃某乾在+600m水平車場絞車硐室前向安全員聶某利報告事故情況。

19時50分、20時01分

聶某利分別向調度室值班人員趙澤銀、片區負責人胡某彬彙報了事故發生情況。

20時05分

胡某彬打電話向生產副礦長李某報告事故;20時07分,李某打電話給安全副礦長劉某報告事故。

20時10分左右

劉某組織鄧某洪、王某勝、李某才入井進行救援。

20時18分

劉某向礦長李某輝彙報井下事故情況;20時20分,劉某向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白某陽彙報事故情況。

22時左右

掘進二隊隊長朱某銀撥打鹽津縣人民醫院120救護中心電話。

23時30分左右

救援人員將黃某全運出井。

23時40分左右

煤礦將黃某全送往醫院,車輛行駛至蓮花洞隧道處與鹽津縣人民醫院120救護車相遇,救護醫生經過檢查確認黃某全已經死亡,隨後煤礦便將遇難者送鹽津縣殯儀館。

03

遲報謊報事故及僞造事故現場情況

2024年5月28日20時18分,李某輝(礦長)接到劉某(安全副礦長)上報的事故信息後,於20時33分向白某陽(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彙報並提出2個事故報告方案:

一是真實上報事故信息;

二是僞造事故現場上報事故信息。

兩人商量後決定採用第二個方案,計劃將事故地點僞造在+540m水平東運輸巷,具體細節由劉某組織相關人員商量確定。隨後,劉某組織生產副礦長李某、總工程師徐某祥、掘進二隊隊長朱某銀在二隊辦公室討論事故信息上報及僞造事故現場細節。

經過商議,決定將事故地點僞造在+540m東運輸巷第三部皮帶機尾卸煤處,事故現場僞造成作業人員在處理掉道礦車時手拉葫蘆脫落導致,並安排運輸隊隊長李某纔等人僞造事故現場。隨後,劉某將討論情況分別向李某輝和白某陽作了彙報,其二人同意僞造的事故現場方案。

2024年5月29日0時33分,李某輝電話向鹽津縣能源局報告了事故情況,1時10分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雲南局報告事故信息時,謊稱該事故發生在2024年5月28日21時45分,因1名作業人員在井下運輸巷處理礦車跳道時,手拉葫蘆掉落將人員砸傷致死。

04

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面開口處應力集中,頂板裂隙發育;作業人員空頂作業,頂板冒落導致事故發生。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

(1)煤礦法治意識淡薄。

一是擅自改變設計,通過設置假密閉、繪製假圖紙、人員不攜帶定位卡、不安裝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等方式,+540m水平、+600m水平、+815m水平等地點隱瞞多個採掘工作面,違規組織生產。

二是不汲取本礦“2023·3·16”一般其他事故(瞞報)教訓,心存僥倖,冒險蠻幹,發生事故後僞造事故現場,謊報事故信息。

(2)煤礦安全管理混亂。

一是安全管理機制不合理。井下作業區域沒納入統一管理,任命的安全副總、採掘副總、生產副總實際爲片區負責人或片區帶班領導,帶班礦領導僅在負責片區開展安全檢查,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

二是頂板管理不到位。綜採綜掘底線失守,採掘工藝落後;掘進作業未針對作業地點實際編制作業規程,未明確掘進施工臨時支護措施。

三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班安全員、班長、跟班副隊長安全檢查督促不到位,未制止工人違章作業。

四是雙重預防機制落實不到位。未認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600m水平東翼炮掘工作面開口處存在的風險認識不足,沒有制定管控措施。

五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煤礦不具備安全培訓基本條件,自行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培訓不規範、質量不高,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三違”現象突出。

(3)上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自2024年以來,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計劃到雲豐聯營煤礦開展安全檢查,分管副總經理未到礦開展安全檢查,公司安全環保處僅到礦開展2次安全檢查,未向煤礦下達隱患問題清單,未發現雲豐聯營煤礦違規佈置採掘作業點的情況。

2.鹽津縣安全監管部門履職不到位

(1)包保盯守責任不到位。

一是日常檢查流於形式,5月28日中班駐礦安監員入井未到事故地點進行檢查。二是包保盯守責任意識不強,對雲豐聯營煤礦在隱蔽工作面進行採掘作業的違法違規行爲僅採取向上級彙報的方式進行處理。三是包保盯守制度不落實。鹽津縣能源局落實安全監管職責不嚴,對駐礦安監員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

(2)落實上級部署不到位。

一是未認真組織開展“打非治違”、隱蔽工作面“大起底”工作,對雲豐聯營煤礦隱蔽工作面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的行爲查處不到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二是安全監管執法不到位。未按計劃開展監管執法,監管執法寬鬆軟虛。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

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3人被追刑責,17人被建議給予行政處罰

3人涉嫌犯罪,被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1.白某陽,雲豐聯營煤礦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違法違規佈置隱蔽工作面組織生產,決策實施謊報事故,指使他人僞造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僞證。

2.李某輝,礦長,違法違規安排佈置井下隱蔽工作面,組織實施謊報事故,指使他人僞造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僞證。

3.劉某,安全副礦長,未及時排除井下重大事故隱患,組織僞造事故現場,在事故調查期間作僞證。

另外,事故當班班長黃某乾、事故當班安全員兼瓦斯檢查員聶某利、事故當班跟班隊長黃某豪等17人被建議給予行政處罰;9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處理。

(二)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

1.行政處罰:建議對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處560萬元的罰款,由頒發證照的部門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鹽津縣人民政府責令雲豐聯營煤礦停產整頓。

2.建議將鹽津縣雲豐聯營煤礦有限公司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3.建議撤消雲豐聯營煤礦安全生產二級標準化等級。

(三)雲南昊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未認真履行上級公司對雲豐聯營煤礦的安全檢查督促管理責任,對煤礦井下違法違規佈置隱蔽工作面的行爲失管失察,建議處50萬元整的罰款。

遲報、瞞報、謊報事故決不能容忍

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十六條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遲報。

第十四條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涉及人員死亡的礦山瞞報、謊報事故舉報信息後,應當及時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覈查。覈查屬實的,按照規定程序上報,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

如發現遲報、瞞報事故

請第一時間舉報

舉報方式

01

微信舉報

方法一

掃描下方“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微信小程序二維碼,點擊【一鍵登錄】登記手機,點擊【我要舉報】閱讀舉報須知後進入信息填寫頁面,即可填寫舉報內容,在【個人中心】可以查看舉報記錄和受理情況。

方法二

關注“應急管理部”微信公衆號,通過底部菜單欄【服務】選擇【安全生產舉報】,進入舉報平臺。

方法三

登錄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網址: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23/#/

02

電話舉報

方法一

全國統一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

方法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在政府網站公佈了2個礦山安全生產舉報電話,分別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報融媒體工作部製作

責編:李丹

校對: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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