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法學院長王志誠 適用私部門 三點待釐清

文化大學法學院長王志誠

文化大學法學院長王志誠10日於本報「揭弊者保護法實務研討論壇演講時指出,我國《揭弊者保護法》未來要適用到私部門尚有三大疑慮待釐清,包括私部門的內部揭弊情況鮮少、濫訴的法律責任較輕、共犯型揭弊者減免刑責綜合評估

王志誠認爲,《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定義犯罪多爲重大犯罪範圍金融裡面的背信、重大詐欺等情況,這些重大犯罪現在也能適用檢調單位的揭弊管道。而法規主要是鼓勵內部、外部揭弊並行,公部門固然可行,但是私部門應該要分開處理,且另外設置其他規範,因爲公私部門性質大不同。

首先,私部門內部揭弊很少見。王志誠強調,若私人公司內線交易情況,揭弊者往往不會選擇內部揭弊,因爲公司高層很可能就涉案、其意義不大。揭弊者多半會選擇外部揭弊,像是金管會、證交所、檢調單位、媒體等管道,揭弊者只要有具體事證很容易成案

第二,濫訴黑函的責任太輕。王志誠指出,《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版本並未明訂濫訴的法律責任,僅規定若被判決有誣告、僞證罪,不受法規保護,可看出法規過於寬鬆。第三,《揭弊者保護法》規定共犯型揭弊者可減免刑責,但可能有架空其他法規的疑慮。王志誠表示,我國現行法規已經有《證人保護法》的窩裡反條款,也有自首減刑,且爲實務上運行多年的法規,反觀《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範圍較寬鬆,如果未能明訂關鍵事證、幫助案情有重大發展前提,未來大家可能都改走《揭弊者保護法》,《證人保護法》反而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