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遠知行羅生門:創始人自己解聘自己?

號外 王文華

無人駕駛公司景馳科技(現名“文遠知行”)內訌事件在拉鋸了三年之後,仍未落幕,並在最近再次升級。

近日,內訌事件的主角之一,景馳科技聯合創始人潘思寧發文,對文遠知行訴其侵權糾紛案提出質疑,這使得三年前的那場鬧劇再次被攤開。

估值33億元公司的內鬥

公開資料顯示,文遠知行的前身,景馳科技,成立於2017年4月,是一家由人工智能驅動、以無人駕駛技術爲核心的公司,由前百度自動駕駛事業部負責人王勁創立。剛一成立,景馳科技就因一系列技術成果吸引業內關注。2017年5月12日,景馳科技完成首次無人駕駛測試。2017年6月,景馳科技在美國加州獲得測試牌照,並於當月完成了開放道路測試。2017年9月8日完成了硅谷高峰時段的道路通勤測試。

然而,不久之後,景馳科技就陷入了與百度的官司。2017年12月,百度以“侵犯商業秘密”爲由,同時將景馳科技與王勁告上法庭,並索賠5000萬元。

迫於壓力,2018年2月,王勁離開公司,卸任CEO,原CTO韓旭將接任CEO。之後,百度撤銷了對景馳的訴訟,宣佈景馳科技加入了百度Apollo開放平臺,雙方握手言和。

然而,王勁離職之後,景馳科技便很快陷入了內訌事件,動盪持續。潘思寧與景馳科技的矛盾被擺上了檯面。潘思寧在2018年7月起,對景馳科技和相關人等進行了多次爆料舉報。

據《證券日報》2018年報道,有業內人士稱,潘思寧是王勁的“嫡系”,潘思寧針對景馳科技的之間的抗議發聲,一方面是出於公司對待王勁事情上的決策不滿,另一方面,不排除由於景馳當時有了融資新進展,潘思寧希望得到公平的利益分割。

資料顯示,潘思寧在加入景馳前,曾擔任百度自動駕駛事業部產品總監,直接上司就是王勁。2017年4月份,潘思寧從百度離職並於同年註冊成立北京景騏科技有限公司,由JingChi HongKong Limited(景馳科技母公司)控股。

企查查顯示,2018年5月9日,北京景騏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由潘思寧變更爲呂慶,2020年10月23日,該公司法人再次變更,由呂慶變更爲韓旭。

2018年10月,景馳科技宣佈更名爲文遠知行。2021年6月23日,文遠知行宣佈完成C輪3.1億美元融資,投後估值33億美元。

潘思寧自己解聘自己?

2018年7月7日,潘思寧突然發文稱,景馳科技CFO呂慶等人未經潘思寧本人同意,將潘思寧的股權進行質押,近期又通過僞造潘思寧的簽名和股東會決議,將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非法變更爲呂慶。隨後再次僞造其簽名,謊稱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正副本丟失,欺騙工商局進行補領。就上述行爲,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 。

對於潘思寧上述言論,景馳科技官方迴應稱,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股東會已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罷免了潘思寧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的職務。潘思寧在互聯網上發佈的公告與事實嚴重不符,公司保留就此事對潘思寧採取法律行動的權利。

對於景馳科技的說法,潘思寧於當日發聲稱,根據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景馳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的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是公司合法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潘思寧表示,希望使用“景馳科技董事會”發表聲明的人,以實名來回應其的聲明,對其聲明中所述的“僞造本人簽名及股東會決議,非法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實公開回應是否屬實。

另外,潘思寧表示,其本人一直是景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及執行董事,且從未簽署過從景馳科技離職的離職文件。

7月13日,潘思寧再次發文,並提供兩份從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的工商檔案資料,這些資料記錄了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舉行股東會議、申請補發公章及營業執照正副本等過程。

其中,一份《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文件顯示,

2018年6月1日,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舉行了第二屆第一次股東會議,會議應到3人,實到3人,會議形成兩個決議:免去潘思寧的執行董事職務、選舉呂慶爲執行董事。文件下方有參加會議的三人潘思寧、韓旭、伍戰濤的簽字。

另一份名爲《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決定》的文件顯示,執行董事潘思寧於2018年6月1日在公司會議室作出如下決定:同意解聘潘思寧的經理職務。該份文件同樣有潘思寧的簽名。同時,呂慶也簽字了另一份執行董事決定:同意聘任呂慶爲總經理。

潘思寧則表示,2018年6月1日,她未召開或在公司會議室參加過股東會會議,未作出過該執行董事決定。

此外,潘思寧提供的《景騏營業執照掛失更換的工商申請材料》顯示,執照正副本丟失,申請補發,文件中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夥人、首席代表)潘思寧及韓旭的簽字。

在情況說明中,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方面表示公司不慎將公章丟失,已於2018年5月23日在《北京日報》報紙上公告作廢,故無法按照登記要求在本次補照登記文件上加蓋本企業公章。情況文件上有潘思寧、伍戰濤、韓旭的簽名及指印,並備註了“本人在中關村分中心現場簽字”。

潘思寧表示,營業執照正副本均由其本人保管,並未遺失,上述的材料簽名及指印均爲假冒。其本人從未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關村分中心”辦理過上述申請補發營業執照事宜,也未簽署郭上述文件申請。

2018年8月9日,潘思寧表示,其在8月6日取得司法部直屬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鑑定書,《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工商檔案材料》和《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掛失更換的工商申請材料》兩份文件原始檔案材料中的6處簽名、兩處指印均系僞造。同時,潘思寧表示,必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018年8月7日,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決定啓動撤銷變更登記程序,即撤銷呂慶的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法人身份,並恢復爲潘思寧。

2018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針對潘思寧起訴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韓旭、伍戰濤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進行立案。

2020年7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處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落款日期爲2018年6月1日的《北京景騏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據潘思寧透露,其目前尚未恢復法人身份。

“道歉”之爭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潘思寧就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將文遠知行告上法庭後,文遠知行以名譽權糾紛爲由將潘思寧告上了法庭。

號外獲取的一份《廣州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文遠知行提出要求法院判令潘思寧立即停止侵害文遠知行公司名譽權的行爲,刪除其利用微信號發佈的侮辱、誹謗文遠知行公司的侵權信息,並要求潘思寧在全國媒體及微信朋友圈聯繫向文遠知行公開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2018年11月12日10:08,潘思寧發佈朋友圈信息:“據悉,文遠知行由某境外公司控制,該公司可針對任意持股者以任意幅度在任意時間進行惡意稀釋,員工或投資人一旦受害,維權成本非常高,而他們中的絕大多數還不知情”。

2018年11月15日22:16,潘思寧發佈朋友圈信息:“關於無人車/自動駕駛,大家只聽見融資,聽不見撤資,只看到模糊誇張的官宣,看不到真正到賬的資金。據悉,像‘文遠知行’這樣被不明境外公司控制的公司,連股東都無法瞭解融資到賬和撤資的真實情況”。

2018年11月20日14:13,潘思寧發佈朋友圈信息:“由違法者領導的國外車企投資了被另幾個違法者從境外進行控制的某國內無人車初創公司。該初創公司月初以虛假的無人駕駛出租車大搞違規試乘活動,危害一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被監管部門火速叫停。可憐大多數股東、員工、合作伙伴被蒙鼓裡近一年,股權隨時變廢紙”。

法院認定,上述微信朋友圈信息,屬於批評文章。潘思寧爲證明其陳述屬實,提交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網頁截圖、《週年申報表》《公司註冊證書》及股東名冊的翻譯件、(2019)滬長證字第1389號《公證書》及翻譯件等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定,根據相關規定,潘思寧提交的《週年申報表》是在香港地區形成的,提交的《公司註冊證書》及股東名冊是在中國領域外開曼羣島形成的,均未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同時,法院認定潘思寧發佈的上述朋友圈信息,存在誹謗文遠知行的內容,並已在特定範圍內傳播,造成了文遠知行公司的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效果,構成侵害文遠知行公司的名譽權。

2019年8月,廣州互聯網法院判處潘思寧在其案涉微信朋友圈上發佈內容經法院審覈確認的道歉聲明,向文遠知行賠禮道歉。對此,潘思寧不服上訴,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潘思寧堅持認爲其所發佈的三條被判侵權的朋友圈信息屬實,即便被要求道歉,但她也會繼續探索其他法律途徑堅持維權。

此後,潘思寧與文遠知行就道歉細節再次陷入僵局。2021年3月22日,潘思寧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了道歉信,並附上了判決書相關內容。

後經法院要求修改文中細節,潘思寧於2021年4月25日再次發佈一份道歉信。但據潘思寧透露,文遠知行和法院方對於道歉信並不認可。文遠知行要求潘思寧在道歉信中不得表明具體的侵權微信朋友圈內容,只能泛指朋友圈信息。法院方則對潘思寧道歉中提到的“法院認爲,本人上述三條朋友圈信息屬於批評文章,本人提交的在中國大陸以外形成的證據,未履行相應的證明手續,不能定爲案件的依據,結合本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也不能證明上述內容屬實”不認可,要求將該部分刪除,法院方面給出的理由是上述文字“會極大的弱化道歉的誠意,會產生相反的效果”。

但潘思寧認爲,道歉信中寫明判決理由是合法合理的,“按照常理,如果真的說錯了話,被要求道歉,至少也要說明錯在哪了,對吧?”

2021年6月14日和15日,潘思寧連續發文質疑文遠知行,其中針對四個問題提出質疑。首先,文遠知行在庭審中關於公司的控制源頭是否是開曼公司,在一審、二審中的當庭回答截然相反。第二,爲何文遠知行要求潘思寧在道歉聲明中不得寫明判決書的主要判決理由,也不得寫明具體哪些微信朋友圈信息爲侵權內容。同時,文遠知行以此爲理由一直不同意其按照法院模板製作的道歉聲明,並要對其發起強制執行,同時一直要求法院將其列上失信名單。第三,爲什麼在法院強制執行(登報)後,文遠知行還進一步向法院要求對其進行司法處罰。第四,爲什麼文遠知行在執行法官面前造謠,稱其在微信羣“散播侵權言論”。

針對上述質疑,文遠知行方面回覆號外稱,“我們有看到這兩個推文,這個訴訟案件經過法院的審判,法院也登報了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已經結案了”,“整個訴訟按照法律的流程走,我們尊重法院最終的判決”。

針對文遠知行結案的說法,潘思寧對號外表示,“案件並沒有了結,正是因爲案件還在執行中,文遠知行才能一直要求法院採取司法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