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啓惠未據實申報財產判申誡 監院提再審被駁回深感遺憾
監察院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前中研院院長翁啓惠因浩鼎案被訴貪污案獲判無罪定讞,但公懲會認爲翁啓惠沒有據實申報財產,且未揭露他女兒收受浩鼎股票成爲大股東,將他判處申誡處分確定,監察院爲提再審被駁回,上訴後,懲戒法院第二審駁回確定。針對媒體報導質疑監察院「監委選擇性彈劾、選擇性保護人權」、「因人設事」爲翁啓惠提再審一事,監察院5日發表聲明,強調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才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媒體報導監察院爲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應予澄清。
監察院表示,歷來翁啓惠唯一單純因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或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而遭監察院提起彈劾,雖經公懲會議決申誡處分,嗣後監察院審認該案有新事實、新證據,爲保障當事人人權及利益,爰依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此乃監察院恪盡憲政機關職權之作爲,媒體報導監察院爲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絕非事實,應予澄清。
監察院表示,基於檢察官起訴之事由及監察院之裁罰處分提案彈劾翁啓惠,然該起訴事由經法院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又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等事由,經監察院查明相關事證,訴願決定撤銷,中央研究院也確定翁啓惠並無違反利益衝突規定。監察院系原彈劾案之提出移送機關,因發現足以影響結果之新事證,就「翁案」提起再審,導正原彈劾案,系依法行使職權,各界應予尊重。
監察院最後說,翁啓惠院長是全球第一糖分子專家,是臺灣最有機會獲提名諾貝爾獎化學獎的專業學者,惟因懲戒法院對本院再審所提之新事實、新證據未予審酌,實影響翁啓惠權益。監察院依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向懲戒法院聲請再審,力求還其清白,確係合法合理作爲。司法院日前就本院再審訴訟之上訴判決駁回,本院深感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