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獅團、鋼管女郎高調接友出獄 中院裁定「結果出爐」
黃姓男子爲了迎接友人出獄,花錢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火辣演出,遭警方函送,臺中地院簡易庭裁定不罰,警抗告仍判不罰。(資料照片)
臺中黃姓男子爲了迎接吳姓友人出獄,去年(2024)8月23日花錢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火辣演出,被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臺中地院簡易庭審酌,黃男請舞獅、鋼管女郎目的是爲出獄友人洗塵,行爲並無「藉端滋擾」,裁定不罰,警方提抗告也遭臺中地院駁回,全案確定。
黃男2024年8月23日下午3點多,爲迎接吳姓友人出獄,就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臺中監獄大門前表演,該事件經社羣媒體PO網,引發議論,而轄區臺中警四分局以其行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妨害安寧秩序,將全案函送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罰。
臺中地院臺中簡易庭認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必須確實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程度才適用,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爲人假藉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的場所,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擾亂社會安寧。
法官審酌,黃男於警詢時表示,他聘請舞獅、鋼管女郎,是要迎接吳姓友人出監,並沒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也無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的行爲,不構成該法中「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不罰。
對簡易庭判決結果,臺中市警四分局不服提出抗告,主張黃男僱請舞獅、鋼管女郎等方式接友出獄,已逾越社會大衆觀念中容許的合理範圍,且若允許此類高調慶祝活動,可能鼓勵更多人效仿。
臺中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爲,舞獅、鋼管女郎表演持續時間僅3至5分鐘,爲時甚短,位置是監所外圍道路,難以認定會影響監所公務或導致受刑人情緒擾動,客觀上難以認定會使監所安寧秩序受影響,駁回警方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