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語!漳州一男子酒後竟然幹這事……法院判了!

龔某因感情問題

酒後泄私憤

衝動剪斷路邊小車剎車油管

幸好車主發現及時

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

近日

平和檢察院依法對轄區

首例破壞交通工具案提起公訴

2023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龔某因感情問題,欲找其前妻商談,在經過某路段時看到被害人黃某停放的一輛小型轎車,懷疑爲其前妻的男友所有。

龔某未見到其前妻,心生怨氣,遂回家喝酒,酒後爲泄私憤,從家中攜帶剪刀至之前所見的小型轎車停放處,用剪刀將該車四輪剎車油管剪斷。

同日8時許,被害人黃某啓動該車行駛時發現剎車失靈,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

被告人龔某爲泄憤,破壞被害人黃某汽車四輪剎車油管,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雖然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平和縣人民檢察院以破壞交通工具罪對被告人龔某提起公訴。

近日(2024年2月29日),平和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經辦檢察官介紹,破壞交通工具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該罪不僅對交通運輸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也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財產的安全,依法應予嚴懲。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來源:海峽都市報

編輯 胡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