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騎車撞死婦人 雙方均有過失 騎士遭判徒刑10月

現役軍人騎車撞死違規穿越馬路的婦人,士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資料照)

余姓現役軍人,去年8月2日晚間7時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3段路口,撞擊正要穿越馬路的林姓婦人,經醫院搶救仍在7日因顱腦損傷導致死亡,餘被控過失致死罪,士林地院日前宣判,認爲余男車速過快,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儘管林婦未依燈號穿越馬路,但若能煞停則不會造成林婦死亡,依法判決有期徒10月。

余男辯稱,在行駛前發現後照鏡有閃光,要看後方來車,再轉向前時就看到林婦,已來不及反應。法官認爲,余男顯有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能採取必要的措施,自有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而林婦也同樣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先觸動號誌,再進入行人穿越道,最終又偏行在穿越道邊緣數步之外,同樣也有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兩方都有過失責任。

判決指出,依新北市政府行車鑑定會報告,認爲林婦是以正常步伐前進,並沒有猝然進入道路,若是騎機車直行的余男,能注意前方林婦,就不會發生車禍,認定余男與林婦死亡確有因果關係。而且余男車速高達每小時68.4公里,而未煞車,更加重林婦受撞擊力道,應爲肇事主因。

判決指出,余男騎乘機車直行時,視線範圍內明顯可見林婦正要穿越道路,竟未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由於雙方對於和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考量余男已經坦承犯行,現服役中,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