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陌生人不容易 找職業證人GG!離婚無效「關鍵」曝光

男子離婚找職業證人簽名,慘了!判決無效「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因故發生爭執,阿國拿了空白離婚協議書要她簽名,小萱一時衝動就籤,隔天還在氣頭上,相約去戶政事務所,不料,阿國竟拿出書有2個她不認識的證人簽名的書約,因爲一時氣憤就完成離婚登記,但小萱並非真的想離,事後因而訴請「離婚無效」。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當天在戶政事務所時,阿國拿出離婚協議書,上面就已有2個證人簽名,但是她發現2人都是職業離婚證人,並未在場親自見聞她確有離婚之意,也未在她與阿國籤離婚協議書時在場。

小萱指出,她與阿國的離婚,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所以當時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自屬無效,因而請求法院確認,她與阿國的婚姻關係存在。而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官檢視當天協助辦理離婚登記的承辦人員錄音檔,「這兩個(按即指證人XXX、XXX就是固定幫人家辦…花一千塊…這個是專門在幫人家辦,你們有時候夫妻雙方不方便去找朋友,不想讓人家知道就去找這種,這個你們雙方都不認識啦,但是我們這裡都認識這兩個名字。」

「這兩個人專門在幫人家簽名字然後賺錢而已」、「我們這裡辦的案件至少有50件以上是這兩個人簽名的」、「他們兩個不可能來拉,這兩個是專門辦的拉,職業的拉」。

法官認,兩願離婚者,應以書面爲之,且須經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爲離婚登記,此爲離婚之法定方式,而證人必須親見、親聞夫妻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及合意,不得僅依他人(含夫妻之一方)轉述而即得認已確認夫妻雙方已有離婚之真意及合意,若有未依法定方式者,則即爲無效。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所提之訴爲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阿國與小萱「離婚無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