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國安法非要禁止組織運作
取自東網
《香港國安法》實施逾一週,七項實施細則賦權警方可要求外國政治性組織提交資料,以及經保安局長批准後可要求電子平臺或網路服務商等移除涉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等。保安局長李家超接受《星島日報》報專訪時表示,《實施細則》賦予警方必須及適當的權力,「是恰如其分、無過猶不及」。他指,外國政治性組織只需提交資料便符合法律要求,並非要禁止組織運作,而若有網路平臺服務商拒絕移除資訊的要求則屬違法。
李家超指,賦權警方要求外國政治性組織提交資料的做法,近似現行《社團條例》中,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任何社團提交資料的規定。他說,條例只要求相關組織提交資料,並非禁止組織活動,組織只要提交資料便符合法律要求、完成責任,可繼續運作,而條例規限的組織有明確定義,例如是外國政黨或政治性組織,其代理人爲替外國政黨或政治性組織行事,受其指使、控制、聘用或金錢資助等,警方在合理懷疑下才可向保安局長申請獲取資料。
李家超表示,目前在執法上需要有足夠的懲治能力,但最希望的是可防範及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降低香港國家安全風險,「希望大家不要挑戰法律底線,變到我們不需要運用不同權力真真正正懲治某些人,有需要當然要依法懲治,但最好就防範及制止到。」
《實施細則》列明,行政長官可批准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李家超解釋,現行法律設同樣安排,只是涉及國家安全範圍,改由行政長官批准,做法與很多外國國家相類似。他指,相關程序由港區國安委負責監督,國安委亦可委任獨立人士監督,「有一個審批、監督及獨立協助監督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審批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標準沒有改變,要符合必須性、相稱性及比例性的要求。」
至於在保安局長批准後,警方可要求發佈人、平臺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涉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李家超稱,若服務商拒絕移除訊息即屬違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取得個人資料調查,但法例亦容許合理辯解,包括技術非合理所得、履行責任將令第三方權利嚴重受損等。他說,許多國家亦有類似做法,而且範圍較廣,如規限傷害社會的訊息、選舉訊息及假消息等。
他舉例指,新加坡官員可發指令給個人或公司要求停止發放或移除訊息,認爲《實施細則》賦予警方有關權力是合情合理。他補充,針對不願移除訊息的個人,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移除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