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就數字資產保管服務和代幣化產品活動提供指引
香港對於數字資產的監管更進一步。
2月2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香港金管局”)針對數字資產和代幣化產品發佈兩項現時生效的監管指引通告,分別名爲“提供數字資產保管服務”和“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通函”。
此前,中國通信工業協會區塊鏈專委會共同主席、香港區塊鏈協會榮譽主席於佳寧曾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全球數字資產市場的合規化、機構化是大勢所趨。
香港金管局就數字資產保管服務提供指引,強調分隔客戶數字資產
有關提供數字資產保管服務的通告稱,隨着數字資產產業持續發展,香港金融管理局留意到認可機構對數字資產相關活動,尤其爲客戶提供數字資產保管服務的興趣日益濃厚。
爲確保認可機構保管的客戶數字資產得到充分保障,同時相關風險得到妥善管理,香港金管局認爲有需要就認可機構提供數字資產保管服務提供指引。香港金管局參考國際標準及做法,制定附件所載的預期標準,並賦予認可機構靈活性,可因應所保管的數字資產的性質、特點及風險制定相應的運作安排。
該指引適用於認可機構及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代客戶持有的數字資產(即主要依賴加密及分佈式分類賬或類似技術的數字資產)的保管活動,但不包括有限用途數字代幣。所涵蓋資產包括虛擬資產、代幣化證券及其他代幣化資產。
香港金管局主要在管治及風險管理、分隔客戶數字資產、保障客戶數字資產、保管職能的轉授與外判、披露、備存記錄及客戶數字資產對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持續監察等八個方面做出具體指引。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分隔客戶數字資產方面,香港金管局明確指出認可機構應在獨立的客戶賬戶持有客戶數字資產,與認可機構本身的資產分隔,以確保一旦認可機構無力償債或進入處置程序時,能保護客戶數字資產免受認可機構債權人的申索影響。
實施方面,如認可機構或(如屬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其附屬公司有意提供數字資產保管服務,應事先與香港金管局商討,並向香港金管局顯示並使其信納它們符合本通告所載的預期標準及規定(及經不時修訂的該等標準及規定)。
如認可機構或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附屬公司已開展數字資產保管活動,應審視及按需要修訂其系統與監控措施。該等認可機構或其附屬公司已開展數字資產保管活動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應在上述通告日期起計6個月內通知香港金管局及確認其已符合附件所載的預期標準。
香港金管局就代幣化產品活動提供指引,爲銀行業提供清晰監管要求
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通函顯示,香港金管局支持認可機構在代幣化方面的舉措,並對業界至今所取得的進展感到鼓舞。香港金管局認爲現在是時候就代幣化產品相關活動提供指引,爲銀行業提供清晰的監管要求,以支持業界繼續創新及實現代幣化可帶來的好處,同時從消費者/投資者保障的角度採取適當的保障措施。
通函涵蓋的代幣化產品指利用分佈式分類賬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形式表達的現實世界資產,但不適用於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以及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香港金管局不時發出的相關規定管限的代幣化產品。
香港金管局指出,作爲一般原則,現行有關銷售及分銷某產品的監管規定及消費者/投資者保障措施亦適用於以代幣代化形式銷售及分銷的該產品。認可機構應確保它們評估及瞭解每項代幣化產品的條款、特點及風險,並應運用專業判斷,以確定適用的法律及監管規定。同時,認可機構向客戶銷售及分銷代幣化產品時,應制定足夠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符合所有適用規定,並另行實施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以應對相關代幣化產品的特定風險與獨特性質。
除上述一般原則外,認可機構應就代幣化產品實施有關盡職審查、披露與風險管理的消費者/投資者保障措施。
實施方面,認可機構在從事代幣化產品相關活動前,應先行實施充足的政策、程序、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符合本通告所載規定及其他適用規定,並事先與香港金管局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