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實質法規 臺商小心踩地雷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香港既要修補被動收入的避稅漏洞,又同時得兼顧屬地課稅原則並保存自身競爭力。此次修法加上BEPS 2.0的預計實施,形同宣告運用香港達到全球不繳稅的年代已經過去。

劉中惠也提醒臺商,在2023年新法適用前,需重新審視香港公司的運用,適度配置香港公司所需具備的經濟實質,對於實質營運需求如資金調度、專利研發等的香港公司,則要有在港繳稅的準備。此外,企業應檢視是否重新調整投資架構,尤其如通過香港轉投資大陸或海外,相關股息或處分投資所得此後亦有可能需要在香港課稅,而如果要進行調整,則可能衍生其他稅負成本,建議臺商企業在滿足香港新法要求的同時,也不忘利用香港低稅的優勢,積極提升集團租稅效率。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恆說明,此次修法涵蓋股息、股權處置收益、利息以及專利知識產權收入四種被動收入;除實際匯入或有現金流的情況外,也包括其他實際運用相關收入的情形,例如關係企業間之應收付沖銷等。新法規定,外商之香港子公司如於當地取得上述收入,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方可獲得稅務豁免,否則將可能進一步被認定應在香港徵稅。

KPMG畢馬威香港區合夥人楊澤志進一步表示,關於在香港具備「經濟實質」,將依據當地配置之人員資格與數量、營運開支等情況,以通盤考量的大原則進行個案判斷。

楊澤志指出,如臺商選擇充實在港的經濟實質,以排除專法的適用,該收入與香港的聯結度勢必提升,雖然仍有可能成功申請收入適用離岸免稅,難度則相對提高。如香港公司除用作投資控股外未從事其他業務,則可適用較低標準,僅需配置持有或管理控股之功能,並依法進行香港公司週年申報等即可。他認爲,參考BVI及開曼羣島等地對經濟實質規範的實務經驗,如臺商在港的純控股公司有聘請當地秘書公司或專業機構進行常年維護及週年申報,應可符合新法規範。

法令草案針對股息和股權處置收益設有特別持股豁免條款:如香港公司對下屬子公司持股達5%,且該子公司之被動收入不超過50%,則有機會適用特別持股豁免。但楊澤志指出,草案要求該香港公司屬於當地居民,纔可適用特別豁免,其「居民」定義尚待釐清,如需要比照稅收居住者高門檻,則對臺商實際意義不大。

另香港本次特別持股豁免亦引入BEPS 2.0的反濫用機制,發放股息之子公司法定稅率需達到15%,或就處分投資所得者,於子公司當地之扣繳稅率需達到15%。

楊澤志認爲,對於專利或技術相關之權利金收入,則以企業在港發生的研發支出佔該無形資產總支出的比例,計算專法課稅豁免金額,外包予當地非關聯方服務商也可納入分子計算。此外,專法亦就租稅協定網絡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提供單邊的稅款扣抵,以消弭雙重課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