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清運餐廳垃圾涉圖利重罪?苗栗縣擬訂定處理收費標準
餐廳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苗栗縣三義鄉長呂明忠擔心公所處理有觸法之虞。記者範榮達/攝影
鄉鎮市公所是否是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執行機關有疑慮,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因此一度被依圖利罪重判,鄉鎮市長聯誼會長、三義鄉長呂明忠認爲案例,尤其是餐廳垃圾,陷鄉鎮市長於風險,縣府環保局迴應將擬訂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規定(標準)解套。
溫志強被控2020年6月間鄉長任內,公所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一審認定僅以廢棄物收費2.5萬元,圖利業者15萬餘元,依圖利罪判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二審認定鄉鎮市公所是否是事業廢棄物清理執行機關,不無存疑之處,且三灣公所依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收費,上個月底宣判無罪。
溫志強的案例,呂明忠認爲造成鄉鎮市長困擾,尤其是餐飲業屬營業場所,且爲數衆多,產生垃圾被歸類爲一般事業廢棄物,公所受到請託或爲民服務處理,恐有圖利之嫌,但如果不處理,垃圾由員工化整爲零帶回,或鄰居交由垃圾車清運,最終還是公所處理。
呂明忠指出,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處理,應由執行機關縣環保局同意,環保署也函釋鄉鎮市公所,除受環保局依廢清法規定委託之外,不得處理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廢清法同時也規定公所是執行機關,建請環保局訂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規定(標準),公所依法有據執行。
環保局盤點18鄉鎮市,包括三灣鄉在內有13個訂定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據以處理非工業生產的一般事業廢棄物,環保局將收集有關收支成本資料評估,邀集公所研商擬訂收費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