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護欄絆摔成腦震盪 女求償50萬吞敗「稍加註意便可防範」
▲國內騎樓、行人通道及出入口處,常見民衆加裝低矮的U型護欄,限制車輛進出或停放。(圖/翻攝Google街景地圖)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曾姓女子2021年走路經過新北市1家小吃店,被小吃店老闆安裝在店前路邊的U型護欄絆倒、摔傷下巴還造成腦震盪,曾女主張傷後餘悸猶存、常做惡夢,告小吃店老闆求償醫藥費與精神慰撫共50萬元,臺北地院審結,認定無法證明小吃店老闆有過失,且這種護欄並非少見,行人稍加註意便可防範,判曾女敗訴確定。
曾女提告指稱,本案小吃店老闆在店門前設置U型護欄,卻沒注意將護欄兩端確實插入地面固定孔,有1根護欄因其中1端外露而整根偏斜於路面,害她2021年12月23日上午9點多走路經過時,被護欄絆倒摔傷下巴、臉頰與手腳,就醫還診斷出腦震盪。
曾女主張此事造成她肢體多處疼痛的後遺症,更餘悸猶存、常做惡夢,要求小吃店老闆賠償醫藥費2070元,外加精神慰撫共50萬元。
小吃店老闆喊冤曾女所稱事發時間,店內還沒開始營業,現場周遭監視器也沒錄到事發經過,曾女究竟有無遭護欄絆倒、不無疑問,加上另被曾女提告涉嫌過失傷害,已獲檢方不起訴確定。
北院一審審理認爲,本案小吃店老闆架設的U型護欄,位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的道路邊緣,雖然高度僅約一般成人腳踝上方几公分、未達小腿或膝蓋處,但這類限制車輛進出或停放的護欄,在國內騎樓、行人通道及出入口處並非少見。
一審指出,一般用路人只要稍加註意,便可防範被這類護欄絆倒,何況曾女所提出事發時的照片,清楚可見小吃店鐵卷門仍拉下,而本案護欄沒上鎖,任何人都可拿起,曾女也證稱可能貨車司機送完貨,沒將拔起的護欄重新插回固定孔。
一審據此認定無法證明小吃店老闆對曾女受傷有何過失責任,判曾女敗訴。曾女上訴繼續爭取,仍被北院二審駁回,曾女須自付二審訴訟費3975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