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退回 應列報在退回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銷售商品但因爲有瑕疵遭退貨,銷貨退回金額申報實際退回年度銷貨收入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覈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衝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覈計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