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父親節約人妻車震 判賠30萬
臺中市劉姓男子與吳姓人妻在4個月內發生近30次性行爲,甚至在車內搞車震,吳姓人妻當時的黃姓丈夫查看行車記錄器發現姦情,提損害賠償告訴,法官判劉男需給付黃男30萬元。(王煌忠攝)
臺中市黃姓男子與吳姓妻子結婚不到1年,吳女就與劉姓男同事發生婚外情,4個月發生近30次性行爲,去年父親節吳女爲尋求刺激,甚至與「小王」在其座車內大搞車震,黃男查看行車記錄器後發現,憤而提告對劉男請求100萬元損害賠償,法官判劉男應給付黃男30萬元。
黃男主張,2022年與吳女結婚,隔年6月起發現妻子經常駕駛其座車出門夜歸,且藉故加班等,直至深夜11、12點才返家,觀察後發現妻子與她公司劉姓營業員聯繫頻繁,去年8月8日夫妻倆從桃園返回臺中,妻子當天下午5點駕駛其座車出門,翌日凌晨才返家。
黃男查看行車記錄器,發現妻子竟到劉男住家幫他慶生,並在其住處地下停車場幽會,於車上發生性行爲,還查出兩人從去年4月到8月間,發生20至30次婚外性行爲,與吳女在去年8月協議離婚,並對劉男提出100萬元損害賠償。
行車記錄器對話紀錄顯示,劉男說「我今天想要在車上(指性行爲)…很久沒有在車上」,吳女憂心說「可是行車記錄器有在錄耶」,劉男回稱「可是它2天就洗掉了啊…,他應該不會無緣無故把行車記錄器拿起來聽。
劉男審訊時供稱,去年2月因工作支援結識吳女,不知道她已婚,行車記錄器譯文提到「他」或「她」,是擔心吳女的父母可能向她借用車輛,不希望錄到害羞畫面被她家人看到。
法官審閱行車記錄器對話內容,劉男曾抱怨吳女未依約當天上午前來私會,吳女解釋因丈夫堅持一同前往桃園,堪認劉男已知吳女有配偶,判劉男應給付黃男30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