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注射安毒後心虛 急向長官報告奔北市警自首

新北瑞芳分局一名郭姓員警注射安毒後心虛,急向長官報告奔北市警自首,併火速辭職,懲戒法院判降一級改敘。(中時資料庫)

新北市瑞芳警分局交通分隊一名郭姓警員,去年1月4日攜帶毒品前往西門町一家旅館內注射,事後郭員自己感到心虛,打電話回瑞芳分局向長官報告自己涉毒,接着又前往到北市萬華警分局自首,並於隔日辭職。郭員事後遭緩起訴2年處分,懲戒法院日前判他降一級改敘。

但案發後,瑞芳分局自行調查表示,郭姓員警,於110年1月4日在臺北市某旅社,當時因誤信網友鼓吹而涉嫌吸打不明液體,案件發生後,當下雖立即主動向單位主管自首並辭去警職工作,然所採集尿液檢體經檢驗,有毒品陽性反應,隨即於1月26日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函請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但檢方調查後發現,郭員實際上是帶着安非他命到萬華一間旅館休息,在房間內大膽採取靜脈注射的方式施打毒品,並非遭與網友相約前往,事後郭員因心虛,立刻打電話回瑞芳分局向主管表示剛剛施用完毒品,要回到分局自首,隨後同仁立刻火速前往旅館,陪同郭員到轄區西門町派出所自首。

根據單位內部調查,今年1月4日郭員趁休假期間,與1名男網友相約在北市西門町一家旅館見面,雙方聊天后,男網友希望郭員能注射針劑助興,郭員當時並未拒絕而讓男網友打了一針。但當天晚上郭員回到分局後,擔心被對方注射毒品,內心相當不安向長官報告並「自首」,同時於隔日提出辭呈。

分局也相當謹慎,立刻對郭原採尿送驗,尿液報告出爐,竟然呈現毒品陽性反應,雖然郭員已經辭職,仍將郭員依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辦。

檢察官偵查後給予郭員緩起訴2年,但新北市警局及瑞芳分局則認爲郭員違法行爲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郭員在非執行職務時施用第二級毒品,仍使得公衆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評議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