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社交軟體涉黃 臺應想辦法預防

我國《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當中,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爲猥褻之行爲者」是以「公然」爲構成要件。若是在臉書或Line以一對一直播影音方式表演色情節目,不會構成罪責。

《刑法》第235條「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看來是符合構成要件的。

但社交或通訊軟體有個特點,很少針對「不特定人」散播,一般都是透過朋友圈、好友羣來傳播訊息。也就是說,類似的圈子都很私密,這會大大增加檢警查辦的難度。

大陸因爲行動支付非常方便,用手機刷現金轉帳或者微信紅包,就可以馬上把錢轉給色情表演者,致網路色情演播的模式有滋長空間。臺灣在這方面還不成熟,只是隨着行動支付逐漸風行,相信不久的將來,也會出現同樣犯罪手法。

這跟色情應召業者「與時俱進」用LINE攬客一樣,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甚至可以預期,未來必然像網路詐欺一樣,發展成跨國模式,以躲避檢警追查。法務部的檢察司或警政署防治組宜提早研究這種犯罪模式,趕緊想出破解之道,預爲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