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管理財經網紅的能與不能
隨着社羣平臺的發達,網紅是最近幾年熱門的新興產業,從旅遊到美食、購物,網紅代言比比皆是,但由於財經網紅的看法或評論,會影響民衆對投資的判斷,因此金管會特別要求投信業者未來在廣告規範上,對於和網紅的合作,必須在「事前、事中、事後」進行三階段把關,但財經網紅以愚人節開玩笑爲由發佈假消息,這種就非屬金管會透過投信業者的間接管理網紅所能掌握。
目前證交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的七款規定中,從第三款到第七款都和散佈不實資訊、影響股價有關,社羣平臺的蓬勃發展造就了網紅這個新興行業,但接下來網紅是否守法自律,就沒人敢保證,尤其是很多財經網紅爲了博取網友的「眼球」各出奇招,這次的「巴菲特買回臺積電」假消息,即使真如網紅所說他手上沒有任何一張臺積電的股票,絕沒有刻意操作股價的動機,但這種玩笑開太大,事實上已跨越了紅線。
除此之外,網紅在YouTube上,也經常會推出自己的自制節目,也都有其個人工作室,很多網紅即使沒有分析師執照,在節目中也大談個股走勢,外界雖然已有財經網紅也應有相關證照要求之議,但現階段對於許多網紅在自制節目偏離現狀或尺度太超過的評論,光是靠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也抓不勝抓。
此外,即使目前有證交法第一五五條、一七一條和違規事項、裁罰相關的法源基礎,但在證交所、櫃買中心完成調查移送之後,司法體系在刑罰尺度的拿捏是否能發揮嚇阻效果,都將決定財經網紅的言行,能否獲得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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