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中小企聯合漲價 別觸法
從去年末開始出現多件中小企業、甚至是攤商出現違反聯合行爲的案件,公平會針對這些案件僅提出警示、並未祭出罰鍰,但仍提醒中小企業若遇上經營困難導致需要聯合調漲價格時,別忘了應依循公平法相關規定,向公平會申請聯合定價行爲許可。
中小企業過去常因不熟悉公平交易相關法令而誤踩紅線,遭公平會糾舉後,這些企業或團體在調查期間,因配合調查、對於參與的聯合行爲誠實陳述,再加上立即停止涉案聯合行爲,來免除處罰。
多年來,縱使部分中小企業逐漸開始瞭解公平法,但仍然有很多企業誤以爲只要不是在同個產業、甚至以爲只要不賣同樣的東西,就不會構成聯合行爲,但這是錯誤觀念。
公平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聯合行爲,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爲,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也就是說,不僅限賣一樣東西或相同產業。
公平會去年11月初針對新竹城隍廟埕內17家攤商聯合全面漲價5元的行爲,認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但其中有兩個有趣的地方。第一,公平會以「管委會不是依法設立的團體、觀光美食市集類型之攤商營業規模小且經營不易、並已撤除公告等因素」爲考量,沒有祭出罰鍰。第二,公平會常會界定地理市場,這一案從處分書可在以「新竹都城隍廟方圓 500 公尺內範圍」作爲地理市場的理由,有趣地以新竹都城隍廟爲中心十分鐘等時線所劃定的地理範圍抓出500公尺範圍。
公平會去年下半年針對聯合行爲不罰案例還包括10月的臺中市鎖匙裝修職業工會訂定開鎖及配鎖參考價目表給會員的行爲、12月臺北市鋼琴調音業職業工會訂定鋼琴調音及維修收費標準、以及高雄市鎖匠業職業工會訂定開鎖及配鎖參考價目表。公平會皆考量到工會組織特性、會員人數及其事業規模、參考價目表版本不一、未積極促使所屬會員遵行參考價目表收費,以及嗣後通知會員停止使用參考價目表等情,故決議予以警示。
中小企業若因經營困難導致需要進行聯合調漲價格時,請記得「公平會對於中小企業申請聯合定價案件之處理原則」,也就是可以依循公平法第15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公平會申請聯合定價行爲的許可。此外,如果事業希望在與同業展開合作之前,也可以事先了解公平會的想法或態度,建議向公平會提出詢問,有助進一步釐清有無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爲的規定。
(拓威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蕭富庭口述,記者邱琮皓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