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科技廠員旅車禍4死 司機超速逼近130公里判3年6月

新竹市某科技廠員工去年10月21日搭乘遊覽車前往雲林縣劍湖山,途中與2輛自小客車碰撞,造成4人死亡、22人輕重傷,30日雲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依《過失致死罪》判陳姓遊覽車駕駛3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某科技廠員工去年10月21日搭乘遊覽車前往雲林縣劍湖山,途中與2輛自小客車碰撞,造成4人死亡、22人輕重傷,30日雲林地方法院判決出爐,法官認爲陳姓遊覽車駕駛不時有超過每小時120公里的超速情況,且未與其中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3年6月,全案可上訴。

雲林地方法院表示,陳姓遊覽車駕駛2023年10月21日上午9點42分許,駕駛遊覽車行經雲林縣斗六市國道3號公路南向263.7公里處,超速行駛且從外側車道往內側車道偏行,先擦撞李姓駕駛自小客車,再撞上陳姓駕駛自小客車,造成遊覽車內男童與母親死亡,陳姓自小客車駕駛與羅姓女乘客送醫後宣告不治。

法院說,陳姓遊覽車駕駛坦承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並有卷內的相關證據,案發的國道三號路段最高速限爲每小時110公里,陳姓被告因超速、任意及驟然變換車道,又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導致發生車禍,造成4人死亡,顯然具有過失,成立《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法院認爲,陳姓被告在本案有自首的適用,這是減刑事由之一,此外法院還考量被告之前有多次交通事件違規紀錄,其爲職業駕駛人,當駕駛遊覽車搭載乘客上路,本來就應該要謹慎並遵守交通規則,才能維護自己、乘客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但被告卻沒有注意導致車禍發生,是本案肇事主要且唯一原因。

法院指出,陳姓被告雖與2名死家屬成立調解,但沒有與另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又被告前一天睡眠並不充分,但仍執意出勤,且不時有超過每小時120公里,甚至逼近每小時130公里的超速狀況,確實嚴重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的義務,造成重大危險及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