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男光天化日搶劫 僅奪走1包芋頭米粉下場曝光

新竹一名宋姓男子在大街上搶人家手上的芋頭米粉,遭判刑5個月。(邱立雅攝)

宋男今年8月在新竹市看到戴男手提1袋價值80元的芋頭米粉,竟趁戴男不及防備之際,徒手搶奪芋頭米粉,路人見狀後報警,並沿路追到火車站地下道,剛好警方到場將宋男逮捕,新竹地院依犯搶奪罪,累犯,判處宋男有期徒刑5個月。

宋男當天穿着黑衣、黑帽,還戴口罩,眼見戴男手提芋頭米粉,竟然下手搶奪,兩人一陣拉扯後,戴男跌倒在地,宋男提着芋頭米粉拔腿就跑。此時1名路人正好擋住宋男去路,宋男破口大罵三字經,路人一頭霧水,才發現緊追在後的戴男呼喊東西被搶。

路人見義勇爲立刻打電話報警,並尾隨宋男逃跑路線一路追去,直到新竹火車站某地下道出口,遇到上好趕抵現場的警方,將宋男逮捕。但宋男僅坦承確實有路過附近,矢口否認有任何搶奪犯刑,辯稱:「我並沒有要搶奪戴男手提的芋頭米粉,我是從地上撿起來的。」

但新竹地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可見宋男確實在該路段靠近戴男,徒手拉扯戴男後,導致戴男跌倒,加上路人作證表示聽到戴男邊追邊呼喊有人搶他米粉。法官認爲根據上述證據,足認宋男是徒手搶奪戴男所提的芋頭米粉,宋男辯稱是自地上撿起,與事證不符,不能採信。

法官審酌宋男於犯罪過程中僅以徒手搶奪被害人手上芋頭米粉,並未爲其餘危險行爲,所搶得僅爲價值不高的芋頭米粉1袋,犯罪情節輕微,綜觀被告犯罪之具體情狀、手段、行爲背景及所生損害,與搶奪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依刑法第59條減刑。

法官認爲宋男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搶奪他人財物,行爲不僅造成被害人恐慌,對於社會治安及民衆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是其犯罪行爲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否認犯行,未賠償被害人任何損失之犯後態度,但所搶得物品僅爲價值不高的芋頭米粉1袋,因此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