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只爲洗白高端
(圖/本報系資料照)
疾管署於3月11日發佈《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14日內請大家提供意見。這次的修法主要是針對新冠疫情期間,政府在執行防疫物資採購及病患與接觸者的管理上出現的窒礙難行之處,在法規層面予以完善。
第一及第五類法傳,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於隔離與檢疫者可以「電子圍籬」掌控行蹤。因爲對國際關注或新興傳染病,在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執行具有公共危害人羣的違反人權管理,原是無可厚非。但是疾管署這次修法,竟然想把相關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在疫情結束後處理。
問題就出在「疫情後」,疫情是可以因人爲的設定而可長可短,新冠疫情就被訂了3年,前陣子我們不買中國大陸的雞蛋,就說人家有禽流感疫情。所以「疫情」就完全是人嘴胡說出來的東西,怎麼可以把個資的解除用人說的疫情當依據,最好的辦法就是應在個人隔離或檢疫期滿就可解除,這纔是科學的依據。此時已無公共危害,政府沒有任何理由再來窺視個人的隱私。
第57條之1也是爭議性很大的修法。修法方向爲「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爲取得疫苗之優先採購權,得召開會議,邀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專家學者,針對投資國內外疫苗之研發表示意見」,這點應該沒有人會反對,因爲這次新冠來之前,賴副總統就召集過這樣的疫苗研發會議,大家也給了高度期許,以後換成指揮官來召開,沒什麼不可以的。
問題就出在「指揮官聽取前項意見後,認有必要,得指示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同意,編列預算投資國內外疫苗研發,取得優先採購權。」研發是一種投資,可成功,也可失敗,爲什麼一定要和優先採購扯上關係。這種作法就是想對新冠時期對高端的錯誤政策洗白。
國產疫苗是賴清德在疫情之初主持疫苗會議的結論,國產的3家疫苗廠成爲政府投資的對象。在疫情後,高端疫苗不是國人的期望疫苗,政府就不能再把整個防疫的責任還死死寄託在這支疫苗上。商業上投資成功,後續的產品當然採買。投資失敗,有必要繼續賠本買失敗的產品嗎?
這也是造成新冠防疫期間政府威信掃地的重要原因。現在的衛福部就是原來已被打成落水狗政府的借屍還魂,現在還想爲原來的錯誤尋求合理化的法源,人民與民代都不會輕易放過的。未來投資研發權可以給指揮官,但採購權還是要還給人民與科學,才能打到想打的最佳疫苗。(作者爲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