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小年: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

作者:許小年

這是中國歷史研究中的最大“冤假錯案”。從秦始皇到清宣統,明明兩千年的專制王朝,硬被張冠李戴地定性爲封建社會,致使天下以訛傳訛,謬誤流行至今。適時糾正這一錯誤,準確判斷這兩千年的性質,不僅有助於理解中國社會的發展何以長期停滯不前,而且可以爲研究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提供一個新的思路。

何謂封建?由《大英百科全書》可知,封建主義(Feudalism)一詞最早出現在17世紀,用於描述中世紀的西歐社會。在各種著作和研究中,這個詞的含義不盡相同,最寬泛的定義涵蓋了西歐中世紀全部的經濟、法律、政治和社會關係,而最狹義的用法僅指具有貴族身份的封君(Lords)和封臣(Vassals)之間的契約關係。

定義無論寬窄,封君和封臣的契約關係爲封建社會所特有,畫龍點睛地道出了封建社會的實質。封君賜予封臣一份領地或採邑,爲封臣提供保護;作爲交換,封臣宣誓對領主的忠誠,以及承諾進貢、勞役和兵役等義務。封臣在自己的領地上享有較爲完整的治理權或統治權,主要包括司法、財政和軍權。土地與治理權是否結合在一起,封臣是否擁有治理權,這是區分封建社會與其他社會形態的關鍵。

在中文文獻中,“封建”一詞經常被簡化地拆解爲封土建國或封爵建藩,建國或建藩準確地說明了封建社會的實質——政權的逐級承包。西歐歷史上大致有國王-諸侯-騎士的三級承包,日本爲幕府-大名-武士,而中國的西周則是周天子-諸侯-大夫的三個等級。下級封臣均擁有治理權,諸侯、大夫等封臣不僅形同而且基本上就是自己領地上的國王。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始皇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廢封建,立郡縣”,由皇帝直接派出郡守,通過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網系,統治幅員遼闊的大帝國。雖然郡守、縣令在轄區內擁有巨大的權力,他們與昔日之諸侯不可同日而語,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權力的來源,以及由來源決定的權力性質。

官員經皇帝授權進行統治,而諸侯則以承擔義務換取治理權,前者爲上下級的單向命令關係,而後者爲雙向的契約關係。封建社會中的國王得到封臣的忠誠和義務承諾的同時,必須尊重和保護封臣的權利,如果國王破壞契約,侵犯封臣的權利,封臣可以用包括軍事在內的各種手段反抗。專制主義的皇帝則待官員如奴隸,所謂“君令臣死,臣不得不死”,官員不但沒有自主的治理權,甚至喪失了生命的權利。簡言之,官員的權力是皇帝給的,封臣的權力來自契約保障的權利。

至於歷代皇朝所封的王、侯,除了少數幾個朝代的初期如西漢、西晉和明朝,大多數僅有爵位和收入,而無實際的地方治理權,與封臣享有的權利相比,不啻天壤之別,史家稱爲虛封而非實封,虛就虛在只封爵而不建國。漢高祖劉邦實封同姓九國,結果吳王劉濞造反,漢景帝平亂撤藩,此後所封諸王又恢復到虛位上。如此只封不建,豈可稱爲封建社會?

從秦到清的兩千年間,中國政體的主要形態是中央集權的皇朝專制,經濟上以家庭爲單位的小農經濟爲主體,與西歐封建社會的采邑或莊園經濟又有着本質的不同。在莊園中耕作的農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農民接受莊園主的保護,對莊園主承擔忠誠、勞役等義務,一如封臣之對於封君。中國的自耕農則擁有土地和人身自由,不必依附別人,除了向國家納稅(包括徭役),再無其他義務。

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學術界早已有共識,現舉數例如下,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馮天瑜教授所著《封建考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

周谷城提出,從周武王滅商到秦統一,中國的政治是封建制度,之後變爲統治於一尊的郡縣制(《中國社會之結構》,1930)。瞿同祖研究了封建社會的土地、宗法、階級和政治制度(《中國封建社會》,1936),認爲周武王在全國建立了系統的封建組織,而秦統一天下,結束了封建社會。

錢穆在《國史大綱》(1939)的引論中說:“以政制言,中國自秦以下,即爲中央統一之局,其下郡、縣相遞轄,更無世襲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西漢諸王僅衣租食稅而已,封邑內的治理,仍由國家委派官吏主持。錢穆又指出,秦以後的土地可自由買賣,地主和農民爲經濟契約關係,不似封建社會中地主即封君,佃戶爲依附封君的農奴。

梁漱溟也以人身依附關係作爲封建制的特徵(《中國文化要義》,1949),在他看來,封建制僅存於周朝,秦漢之後,進入地主-自耕農經濟和官僚政治。胡適稱殷商西周爲封建時代,秦漢以下爲專制一尊主義時代(《中國哲學史大綱》,1926)。

否定秦至清的封建說,這些學者也指出了產生這一謬誤的根源。從方法論上講,不顧中國的具體情況,生搬硬套西歐社會發展階段論的一家之言,結論不是產生於研究之後,而是先有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的五階段模式,再削足適履,裁量修改中國歷史,以便與預定模式相契合。國情的特殊性湮沒在對普遍規律的信仰之中,對社會的複雜演進過程的研究退化爲簡單公式的機械套用。

馮天瑜教授的專著顯示,秦至清封建說的首倡者爲陳獨秀。陳氏於明治末年多次遊學日本,適逢日本思想界批判封建遺毒。陳深受影響,將清廷比作德川幕府,爲保守、落後、愚昧和反動勢力的總代表。明治維新推翻幕府,剷除封建制度,陳認爲欲使中國現代化,也必須打倒滿清,於是提出反封建的口號。清廷的確已成中國發展之障礙,但並非因爲封建制,而是壓抑和窒息社會活力的集權專制。

郭沫若爲主張封建說的另一人,郭氏着重從經濟的角度論證,中國社會的發展亦遵循“五階段”模式,商周爲奴隸制,秦漢之後則是封建制(《中國古代社會研究》,1930)。

從學術界公認的定義可知,既然封建指封土建國,或政權的逐級承包,封建社會必然是政治分權,不可能與中央集權並存。至於主要矛盾說,暫且不論在人類社會的每一發展階段上,社會演進是否皆由兩大階級的鬥爭推動,世界各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表明,國王和諸侯以及諸侯和諸侯之間的矛盾往往主導了社會發展的方向,農民的作用則極少見諸史冊。

以英國爲例,自諾曼征服(1066年)全面建立封建制後,王室、教會和貴族間的衝突主導了歷史的進程,對英國曆史有着重大影響的《大憲章》(1215年),就是國王和貴族鬥爭的結果,雙方達成妥協,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貴族的權利和義務。

英國封建制的衰落與瓦解是個漫長的漸進過程,與王權和法律的擴張、經濟的發展、人口的變動、農民的反抗等多種因素有關,並非主要因農民鬥爭而崩潰。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羣雄並起,激烈的軍事與政治競爭迫使秦國進行改革,率先廢除封建制,建立中央集權的郡縣制,再經秦始皇的兼併戰爭,推廣到全國。可見封建制之消亡,並非農民和地主的鬥爭所致。倒是秦統一之後,皇朝的更迭大多通過農民起義完成,農民和官僚地主之間的衝突,反有可能構成集權專制社會的主要矛盾,這正說明了秦漢以降,中國不是封建社會。

應當指出的是,馬克思本人並不贊同社會發展遵循普遍規律的命題,反對將西歐模式普世化,認爲前資本主義的社會形態可以是多樣的,例如亞細亞生產方式、斯拉夫形態的所有制、東方專制主義等,資本主義不一定非要從封建社會脫胎而來(詳見馮天瑜,2005)。馬克思還批評了“封建”概念的任意延伸和濫用,強調封土封臣、人身依附(包括封臣對封君的依附和農民對領主的依附)作爲封建社會的特徵,並且明確表示,君主專制和封建主義是不相容的,君主專制產生於封建制衰落之時,沒有鞏固而是摧毀了封建社會。秦始皇廢封建、立郡縣,就是集權專制與封建制度不可並存的明證。

圍繞着中國社會性質的判斷,學界曾有中國歷史分期的論戰,從“五四”運動開始,至今仍未形成共識。儘管參與者衆,那場論戰的學術價值並不高。在社會發展“五形態”的同一前提下,爭論集中於封建社會的起始點,始於春秋,還是戰國,抑或秦、西漢……直到魏晉南北朝,每朝都有一派。無論起點在哪裡,各派均以滿清爲封建社會的終止點。這是因爲在“五形態論”的框架下,封建社會只能在清朝結束,如果劃斷在其他朝代比如宋元,則明清就是資本主義,無法自圓其說。起點百家爭鳴,終點高度一致,這論戰不顯得有些怪誕嗎?思維定式之害,於此可見一斑。

就學術而論,可視“五形態論”爲探討西歐文明演化規律的嘗試之一,它既不是唯一的,也談不上“放之四海而皆準”。社會學的奠基人韋伯就另建體系,將西歐的歷史分爲古代社會、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三個階段。英國曆史學家湯因比認爲,單一的直線式社會演進模式與歷史不符,主張從多線式的和多模式的動態相互作用中理解歷史。在“宏觀歷史”研究中,馬克思以經濟爲主線,在韋伯那裡是觀念,而湯因比的《歷史研究》則以宗教提綱挈領。角度不盡相同,各有自己的道理,複雜的人類文明歷史,恐怕也只有從多方面綜合考察,纔可窺得真相的一二。

從秦到清不是封建社會,這兩千年的社會性質是什麼?雖然各家衆說紛紜,共同的一點是專制主義。如果此說成立,中國近代史的研究就要換個思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未在中國出現,原因不在封建剝削和壓迫,而是集權專制。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權利、契約和法治意識在封建社會中並不缺乏,卻遭到集權主義的壓制和破壞,“資本主義萌芽”在明清之際的夭折可能不是由於封建社會太長了,而是因爲封建社會太短了。

中國封建社會過早地結束於秦統一之時,六百多年之後,日爾曼人方在西歐揭開封建社會的序幕。難怪梁漱溟說,中華文明是一個早熟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