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力火上澆油

(圖/shutterstock、達志)

繼4月11日士林地院法官選擇輕生後,4月19日又傳出高等法院法官在辦公室「昏倒一度失去生命徵象」。司法工作量之大,已達各級司法人員炸鍋的程度。

4月12日司法院許宗力院長在法官輕生後的隔天,發文表示「希望再次突破總員額法對司法人員的員額上限,爭取更多的法官、書記官及相關輔助人力投入審判業務,減輕同仁們的工作負荷。」(「許宗力院長給法官的一封信」)

4月15日許宗力院長參訪士林地方法院說「請法官多注意身心健康,參加戶外活動,不要整天綁在辦公室內」,被批火上澆油。基層司法人員工作量不減,誰有時間心情參加戶外活動?

從上述許院長信中所說的「突破總員額法對司法人員的員額上限,爭取更多的法官、書記官及相關輔助人力投入審判業務」,就顯然可見許院長還留在過去的思維,認爲司法工作只能由經過國家考試、受訓及格、有實任公務員資格的法官、書記官來第一線承作。如果所有每一個階段的司法行政工作,都得由實任公務員來承作,當然人力增補(含考試、訓練)的速度遠跟不上案件成長的幅度。

事實上,法院、檢察署不是沒有錢。以民事事件來說,每一件起訴都要負擔至少1500元以上的民事裁判費,訴訟標的達100萬者,裁判費16350元。刑事案件更明顯,最簡單的酒駕案件,緩起訴處分金至少5萬元。根據107年立法院的研究報告,十年前的全國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就已經超過15億元。

換言之,只要立法委員在法律條文中增加幾個字,讓法院的裁判費、檢察署的罰金、緩起訴處分金等收入,可以提撥部分比例作爲司法機關的業務及人事費用,讓司法機關(法院、檢察署)可用來聘僱各層級的助理,以及更新軟硬體設備。這並非是兄弟獨獲之創見。

依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經收繳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爲例,75%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24%分配予各處罰機關;1%解繳國庫。依此辦法的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12%作爲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

換言之,如法院的裁判費、檢察署的罰金、緩起訴處分金等收入能按比例作爲支應院檢輔助人力的經費來源,或作爲承辦人工作的超勤加級,則各地院檢可以隨着業務量的增加而等比例的取得業務補充人力的經費來源。

只要高層們在經費收入比例、支出事項制定明確的規範,讓基層機關有規可循,既不涉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限制,各級、各地院檢,即可迅速、及時的按照需要增?「無涉公權力行使」的輔助人力和添購設備。如此纔能有意義的減少司法人員沈重的工作量。

總結來說,我們應該邀請司法高層們、立委諸賢們下到第一線來走訪體驗,認真思考如何有意義的增加司法人員們的助力,而不該讓各級院檢司法機關只淪爲政治人物「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幹話垃圾桶。(作者爲司法實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