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貸還完了離婚 屬借貸關係女方判賠前夫
一名林姓軍人以軍中優惠貸款幫女友還學貸,兩人婚後一年多就離婚,男方訴請還錢,女方認爲這不是借貸,而是「感情上之無償贈與」拒絕,臺東地方法院判女方必須還錢。
法院判決指出,林姓軍人追求女方時,女方剛從大學畢業,揹負73萬元就學貸款,林男爲幫女友償還學貸,申辦國軍優惠貸款60萬元協助女友償債,兩人後來於民國94年7月間結婚。
不料兩人婚後1年感情生變分居,後來離婚,林男多次打電話希望前妻還錢,女方置之不理,男方一狀告到法院,主張這筆錢是前妻婚前向他借貸的。
女方說,她在婚前就已清楚告知前夫自己有73萬元的就學貸款,是前夫爲了追求她,自願向軍中貸款幫她償還就學貸款,這是「感情上之無償贈與,並非借貸」,且結婚後家庭生活費用都她負責,已還清前夫的債。
法官傳喚證人時,證人稱確有聽過女方曾有意還錢,認定兩人屬借貸關係,而女方也無法舉證男方是自願無條件代她還學貸,不採認女方說法,判決女方必須償還前夫幫忙墊付的就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