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國際經驗 活絡國內碳交易
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
臺灣每年出口金額超過4,500億美元,爲全球重要供應鏈,因此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臺灣應學習國際經驗,建立臺灣模式的《巴黎協定第六條》,納入國際自願性碳權抵減碳費機制,利用碳權交易所觸動臺灣淨零機會。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減排路徑,2030年全球氣體排放量必須比2019年減少43%,才能將升溫控制在攝氏1.5度,如今僅降低7%,與目標差距6倍,任務十分艱難。
主要原因爲減碳的先天限制,致使全球減碳雄心減弱。首先是碳鎖定問題:礙於使用年限關係,設備不容易更換,例如製程設備約20~30年使用壽命,而且成本昂貴,無法幾年就汰換一次。即使可以藉由碳定價促進設備更新,然而碳價動輒百元以上,才足以汰換老舊設備,執行上有所難度,此爲困境之一。
二是減碳成本高:企業內部減碳成本,包括節能設備、製程改善等,長期下來,每噸CO2e(二氧化碳當量)約6,000~7,000元,成本昂貴。雖然可以購買綠電、綠證憑證,但也不便宜,購買綠電憑證兩張,減1噸CO2e約10,000~20,000元。
爲了解決上述之困境,碳交易成爲擴大氣候解方的機會;減碳問題必須以全球角度解決,國際間需要緊密合作,全球均須依據國際貿易的比較利益原則,專業化分工,佈局碳權經營。其次是應用碳權交易,給予綠色議價紅利(碳價),支持減碳雄心,等待昂貴減碳科技成熟。
由於全球發展碳交易超過20年,市場規模已達8,500億美元;反觀臺灣,今年8月7日才成立碳權交易所,落後世界20年左右。因此,應該學習國際經驗,例如瑞士與新加坡等實施碳稅國家,均已納入國際自願性碳權,其中,瑞士允許12%碳權抵減碳稅,新加坡政府則與Verra籤屬備忘錄,同意新加坡企業可以5%的VCS碳權抵減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