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芳男約嫩妹性交易謹慎問年齡 到警局才知她年僅13歲
黃男與自稱16歲嫩妹協議性交易,被少女家長控告,他辯稱,到警局才知她竟年僅13歲,臺中地院採信判他徒刑4月。(資料照)
中市黃姓男子去年3月間與女網友小美以Line聯繫協議性交易,還小心翼翼詢問年齡後開車接人,兩人在車內嘿咻,事後遭小美母親怒告。黃男坦承性交易,但拿出通訊對話辯稱,小美自稱「16歲」,他到警局才知竟是「13歲」;而小美駁斥,她把「13歲」誤打成「16歲」,之前曾告知實際年齡。臺中地院法官採信黃男說法,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輕判刑4月,可上訴。
黃男2019年9月間在交友軟體認識小美,兩人以通訊軟體微信及Line聯繫,黃男在去年3月4日凌晨以通訊軟體詢問小美,「妳多久沒有嘿咻?」,小美回覆:「3個月」;黃男詢問:「妳幾歲?」,小美回覆:「16歲」,兩人還對性交易對價價格討價還價,黃男還諷刺:「妳才幾歲而已」。
黃男與小美約1個小時後在某超商相見,黃男開車將小美載到沙鹿區1處土地公廟旁,在車上嘿咻後付費。案經小美母親發現女兒手機訊息對話,向警方報案。
黃男到案坦承犯行,但辯稱,小美穿着打扮比較成熟,並提出兩人的手機留言對話紀錄指稱,小美自報年齡是「16歲」,合理懷疑她隱瞞實際年齡,他直到警察局才知道小美實際年僅13歲。小美則說,她在留言時將「13歲」,錯打成16歲,而且兩人在網路初認識時就曾告知黃男,她就讀國中、13歲。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未滿16歲者性交易,以刑法227條處斷;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性交易,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款。而刑法227條對與幼年性交採重刑,對未滿14歲者性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性交,處7年以下徒刑。
法官認爲,此案的主要爭執點是黃男與小美從事性交易時,是否知道小美實際僅13歲,審酌不能僅依小美片面指訴,就認定黃男知道她實際年齡,黃男供稱不知情並非不可採信,基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法則,並考量黃男已與被害人和解,而判處他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