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門票難搶,委託他人代購,結果......
來源:江西法院
委託他人代購演唱會門票,對方不僅沒買還拒不退款,該咋辦?
案情回顧
劉某通過網絡平臺找到曾某代購某明星演唱會門票,通過微信向其轉賬3000元。曾某未按約代購門票,劉某要求退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曾某之間的合同關係及返還全部購票款項。
法院審理
武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與曾某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全面履行義務。現劉某已經向曾某支付3000元的購票款項,但曾某並未向劉某交付演唱會門票,顯屬違約,致使劉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故法院對劉某要求解除與曾某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並退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法官提醒
代購門票的行爲屬於委託合同關係,委託往往建立在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上,通過非官方渠道委託他人購買門票不僅存在錢票兩空的風險,還可能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大家要提高自我防範意識。
來源:綜合武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