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利用短視頻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電子煙不適用緩刑

“6•26”國際禁毒日前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天(6月25日)發佈一批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楊某販賣毒品案入選典型案例,法院通過該案指出:利用短視頻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電子煙不適用緩刑。

2023年11月,被告人楊某在某短視頻App上發佈毒品電子煙照片與微信賬號,未成年人譚某某看見後添加楊某爲微信好友。11月7日,譚某某聯繫楊某要求購買毒品電子煙,雙方在線上約定交易價格、地點,當日13時許,楊某在約定地點向譚某某販賣毒品電子煙彈2枚,交易完成後即被民警抓獲。民警在譚某某身上起獲毒品電子煙彈2枚,淨重合計2.48克。經檢驗,2枚毒品電子煙彈中均檢出依託咪酯成分。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毒品依託咪酯,其行爲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雖然被告人楊某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毒品犯罪本身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且被告人楊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故對其不適用緩刑,依法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指出,本案是利用短視頻軟件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託咪酯的典型案例。依託咪酯在醫療上本用於麻醉,但常被不法分子添加到電子煙進行銷售,過度吸食後具有成癮性,且嚴重損害人體器官功能。2023年9月6日,國家藥監局等三部委聯合發佈《關於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明確規定,依託咪酯(在中國境內批准上市的含依託咪酯的藥品製劑除外)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短視頻具有傳播範圍廣、傳播速度快和傳播受衆多的特點,本案被告人利用短視頻軟件發佈含依託咪酯的電子煙彈的出售信息,通過社交軟件聯絡交易,且向未成年人出售,嚴重威脅公衆健康,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對其予以懲處,不適用緩刑,體現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和守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決心。

文 記者 董柳通訊員 全小晴 任玲霞 朱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