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修訂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明確最高獎勵100萬元

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官網發佈《廣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下稱《條例》)及修訂說明。其中明確對見義勇爲傷亡人員和見義勇爲事蹟突出人員的額外一次性獎金標準,最高可達到100萬元。

《條例》提到,見義勇爲傷亡人員和見義勇爲事蹟突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卹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爲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獎金:犧牲的,頒發100萬元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80萬元獎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60萬元獎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40萬元獎金;獲得國家級見義勇爲稱號的,頒發20萬元獎金;獲得省級見義勇爲稱號的,頒發10萬元獎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如何認定見義勇爲行爲?《條例》指出,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爲,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爲。

對比現行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優化了對見義勇爲人員的確認工作。例如,拓寬見義勇爲的內涵和見義勇爲行爲的含義,將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等行爲納入見義勇爲行爲的確認範疇。

在保障方面,《條例》明確因見義勇爲而負傷人員的治療費用,應當以“侵權賠償爲基礎,公平補償爲補充”爲原則,強調因見義勇爲而負傷人員不僅可以得到政府的保障,還應當得到受益人的補償。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對因見義勇爲死亡人員的遺屬的保障,將見義勇爲死亡人員分爲烈士、因公犧牲、視同工傷三類情形,對其遺屬進行撫卹、補助。

文/孟健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