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防“假離婚”等繞道減持,上交所發佈三項減持業務規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張賽男 上海報道
爲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爲,5月24日,上交所在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正式發佈了《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4號——詢價轉讓和配售》《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東以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和配售方式減持股份業務指引》,並配套修訂發佈了相關業務指南。
值得注意的是,減持業務規則嚴格規範大股東減持。如明確大股東認定應當將股東各證券賬戶股份與其通過轉融通出借但尚未歸還或通過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賣出但尚未購回的該公司股份數量合併計算;明確大股東的一致行動人應當遵守大股東減持的規定;明確大股東自身涉及違法違規情形的,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
進一步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減持要求。整合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淨、分紅不達標情形時的減持規定;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和自身涉及違法違規情形下,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減持。
在防範繞道減持方面,減持業務規則防範利用“身份”繞道。整合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終止、分立等情形下的減持規則,明確大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之間解除一致行動關係後的6個月內共同遵守大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
同時,防範利用“交易”繞道。落實《暫行辦法》關於協議轉讓的相關要求,並明確按照規定贈與導致減持股份的參照適用協議轉讓方式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因司法強制執行、股權質押、融資融券、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違約處置等導致股份減持的,應當根據不同的減持方式分別適用相關規定。防範利用“工具”繞道。重申禁止大股東、董監高融券賣出本公司股份或者參與以本公司股票爲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明確股東因認購或申購ETF減持股份的,參照適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規定。
此外,上交所還對詢價轉讓和配售業務中的交易過戶流程等作了必要的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