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立法明確:學校接到學生欺凌報告,應立即開展調查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11日對外公佈已通過的《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條例明確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學校接到關於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對實施、參與學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並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訓誡,構成嚴重不良行爲或者其他犯罪行爲、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爲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包括依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上述規定的,由中小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