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房租賃企業應設立資金監管賬戶

中新經緯6月4日電 據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消息,近日,廣州市住建局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下發關於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提到,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通知》提到,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受託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其住房租賃資金應按照規定納入監管。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中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此前已推送開業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該通知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設立監管賬戶。

此外,住房租賃企業設立監管賬戶時,應當與承辦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賬戶內資金監管範圍、監管方式及流程等。同時,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與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實現對接,按照該通知規定及監管協議約定對資金實施監管,並將監管賬戶資金信息及時推送至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

在落實監管賬戶信息公開方面,《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規定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將監管賬戶信息及監管協議推送至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賬戶信息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以及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臺發佈的房源信息中公示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變更監管賬戶的,應當及時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新的監管賬戶信息及監管協議,並同步更新對外公示監管賬戶信息。

租賃資金監管上,《通知》明確,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並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同時,納入監管的資金由監管銀行對接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的時間、租金金額等信息,按照監管協議約定予以釋放。

《通知》提到,存在以下情形的,相關資金解除監管、予以釋放。其中,租賃合同期滿的,監管資金自動釋放;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租賃合同的,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明確租賃關係終止的,住房租賃企業或承租人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或向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解除租賃合同協議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租賃登記信息註銷,監管銀行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信息及監管協議的約定釋放相應資金。

此外,在確保足額按期支付房屋權屬人租金和退還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賃企業向監管銀行申請劃撥支付裝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費用的,住房租賃企業通過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提交申請,監管銀行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臺推送信息及監管協議的約定釋放相應資金。(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