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房市管制再說明 12/7前已申請貸款按舊制
中央銀行修正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爲避免爭議,進一步解釋說明,借款戶於12月7日(含)前,已向金融機構提出正式的貸款申請書,並經過金融機構登錄案件辦理者,可適用修正前規定。
央行7日發佈的新制,針對規範金融機構12月7日(含)前已覈准尚未撥款的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貸款條件合於覈准時的規定者,得按原核貸條件辦理。但實務上引發爭議,央行因此再做說明。但央行表示,金融機構仍應依相關授信法規、原則及其內部規範,覈實決定貸款條件。
央行指出,這次再做解釋說明,以借款戶申請時點爲基準的理由,主要是鑑於金融機構內部核貸程序長短、繁簡不一,爲免因此造成借款戶適用法規的差異,致生紛爭,給予相關作業之緩衝。因爲實務上借款戶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書時,雙方對貸款條件已有初步共識,爲避免衝擊借款人原有財務規劃,可適用申請時的規定。
這項措施主要在控制金融機構信用的健全穩定,並非影響既往的貸款案件。央行強調,且以申請時點爲基準,不影響新措施的執行效果與長遠政策目的。也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且對規定修正生效前案件已有過渡規定,並無溯及既往的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