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經驗交流 臺南高分院與所轄一、二審首長座談會

▲臺南高分院9月6日舉辦轄區一、二審首長業務經驗交流活動,由院長黃瑞華主持,臺南高分院暨轄區地院首長、庭長、官長計23人蔘加。(圖/記者林東良翻攝,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高分院9月6日舉辦轄區一、二審首長業務經驗交流活動,由院長黃瑞華主持,臺南高分院暨轄區地院首長、庭長、官長計23人蔘加,各法院透過問題分享、審判及治理經驗交換、法律問題可能解決方案等意見交流,互相學習與經驗傳承,期能協助法官舒緩撰寫裁判壓力,提供轄區人民相對優良的司法服務品質。

臺南高分院指出,由於案件像潮水般不斷涌入,且年年增多,法官們率皆沉沒在案件龐大壓力之中,身心健康與平衡,均承受無比考驗。如何解決案件不斷增生、法院各類人力、物力資源不足等現象,與會者鹹認正本清源之道在調整相關政策,然此皆涉及立法、修法,非吾等所能着力。

因此,這次會議首先就「現行法制下,各法院可採取之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措施爲何」交換意見。其中,就如何鼓勵法官簡化裁判書類製作、增進調解效能、善用爭點整理減少法官須論述理由的爭點、有效提升法助職能,以實質具體幫助法官審理工作,善用資訊工具,累積、分享各法官辦案所得知識經驗,提升法官制作裁判書效能等項,大家充分交換意見。

爲有效打擊詐欺集團案件,刑事訴訟法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已於2024年8月2日施行。因法界對司法警察(官)違法科技偵查處分,是否缺乏救濟途徑?是否立法賦與本章辯護人獨立抗告權?這兩個問題特別有疑義;而面對問題與衝突第一線的一審法院,若能預先思考解決路徑,提供同仁參考,相信能減輕法官些許壓力。

此外,就不服司法警察(官)所爲科技偵查處分,有無救濟管道一事,與會一審法院及二審多數見解皆認爲:「有權利即有救濟」雖爲訴訟權保障的憲法重要原則,但司法資源有限,且偵查具時效性,是否就每一調查行爲皆設定獨立救濟管道,仍應視人民基本權被幹預的種類、案件涉及的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利的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式及各項可能程式的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認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參照)。

而以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司法警察(官)干預調查人民移動位置的時間具短暫性,因此所呈現的個人地理資訊、行爲模式等訊息量有限,對隱私權干預程度尚低,性質上屬得由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蒐集者,且現行法已有事後報告檢察官,以爲節制,亦有通知義務等相關規定,審判中復有法官審查排除證據之機制,從立法經過觀察,立法者未就此設定獨立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立法者有意藉由層級化規範架構爲之,尚非立法疏漏。故原則上不能對此聲明不服。惟若承審法官認爲無論司法資源是否不足、案件是否成長,皆應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進而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或第416條第1項或第484條,或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予以救濟,皆予尊重。

最後,與會者一致認爲: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規定之辯護人抗告權,文字上並無「獨立」二字,非辯護人之固有權,係爲有效協助、保障被告訴訟權而設,須爲被告利益、以被告名義爲之,本質上自不得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毋待法律明文規定。且此立法體例,早有同法第93條之5第1項、第103條之1第1項可參,另有憲法法庭202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