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鄰里糾紛被打,被打者也需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梅州市梅縣區法院審結一起因鄰里矛盾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
姚某和李某是鄰居,十多年前因建房產生糾紛,導致雙方不和。2022年9月,有租客到李某處商談租店事宜,姚某對租客說不要租賃該店鋪,該店鋪之前出過事。李某知道後與姚某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姚某用臉盆裝水潑到李某妻子身上,在爭搶臉盆過程中,李某將姚某推倒在地,造成姚某受傷。事發後,姚某報警,經鑑定,姚某損傷程度評定爲輕微傷。有關部門對李某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後姚某到醫院治療,經覈算,受傷損失共1.3萬餘元。
梅縣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姚某與李某家人爭搶臉盆過程中,李某用手將姚某推倒造成姚某身體受傷的事實。姚某身體受傷與李某的侵權行爲存在因果關係。李某動手毆打姚某,致姚某受傷,李某存在過錯,應對其侵權行爲承擔相應責任。姚某先以語言挑撥引發事端,爭吵過程中,又用臉盆裝水潑灑到被告妻子身上,導致矛盾激化,姚某亦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酌定姚某、李某承擔同等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某應賠償姚某受傷損失6000餘元。
文 記者 丘銳妮 通訊員 鍾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