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有何獎勵措施?

危老建物搶搭2025年5月前末班容積獎勵迎都更潮。本報系資料庫記者杜建重/攝影

許淑玲律師

臺灣位處地震帶,地震頻繁,而早期興建之房屋因耐震規定較爲寬鬆及鋼筋混凝土強度老化,存在耐震力不足之隱憂。

爲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劃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立法院於民國(以下同)106年4月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明定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之相關獎勵規定,並於106年5月10日公佈施行,以下謹就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獎勵規定爲說明。

一、容積獎勵

(一)在瞭解危險老舊建築重建之容積獎勵規定之前,必須先了解什麼叫做「基準容積」、「原建築容積」。

(本文出自《參與危老重建法律實務手冊》)

所謂「原建築容積」是指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時主管機關覈准之建築總樓地板面積,扣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1條第2項規定不計入樓地板面積部分後之樓地板面積。

(二)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可獲容積獎勵之情形如下:

1.時程獎勵:

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劃,其獎勵額度規定如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第2項參照):

A.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B.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C.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D.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E.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F.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2.原容積高於基準容積:

重建計劃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爲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申請人可擇優提出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參照)。

3.危險或老舊建築物:

A.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容積獎勵額度爲基準容積百分之十(《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參照)。

B.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容積獎勵額度爲基準容積百分之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參照)。

C.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容積獎勵額度爲基準容積百分之六(《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參照)。

D.前述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第2項參照)。

E.重建計劃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爲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者,不適用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之1參照)。

4.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

A.建築基地自計劃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檐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容積獎勵額度爲基準容積百分之十(《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參照)。

(本文作者爲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桃園所資深律師)

(本文出自《永然文化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