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嚴懲中介財務造假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3件典型案例,直指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極具警示意義。

近年來,康得新、康美藥業、獐子島等重大案件揭露的財務造假相關犯罪觸目驚心,影響惡劣。相關部門對此加大懲治力度。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相關犯罪案件206人。其中,2024年1月份至11月份,起訴82人,同比增加78.3%。案件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介組織從業人員等責任人員,都被依法從嚴追訴。

財務造假“毒瘤”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公司層面治理機制缺失、權力失察、利益失衡,另一方面則是中介組織主動配合,提供專業助力,直接參與企業財務造假,實施包括策劃造假方案、篡改財務數據、僞造審計證據等行爲。最高檢公佈的案例揭露了涵蓋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組織人員的多種犯罪手段。其中,有的按照企業預先設定的數據“量身定製”審計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有的核查驗證“走過場”、不履行審計覈查程序,有的主動配合、協助企業修改財務數據,甚至直接指導僞造審計證據等。

依法依規、履職盡責,是會計、審計、保薦、法律等中介組織安身立命之所在。其所作所爲,關係上市公司等經營主體能否做到誠信經營、依法依規披露信息,發揮着審覈把關作用。部分從業人員監守自盜,喪失底線,破壞資本市場誠信基礎,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從嚴懲治,斬斷幫助財務造假“黑手”。同時,針對財務造假犯罪呈現利用上下游企業等關聯方、第三方虛構交易、簽訂虛假交易合同、資金空轉等手段配合造假的特點,予以全鏈條打擊,開展系統治理。

以案爲鑑,需進一步壓實“看門人”責任。通過加強行業監管、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等,守住不做假賬的底線。在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會商研討等方面,檢察機關與證券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還需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各展所長,完善識別、預警、處置等環節機制,明確司法執法規則,形成遏制財務造假的合力,以法治力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作者:李萬祥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