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共識評價引導科技創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科學謀劃了圍繞中國式現代化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部署,鮮明指出“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爲我國教育發展、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指明瞭前進方向。可以把評價改革作爲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的重要抓手,並探索拉動科技創新的評價方式,以支持全面創新。
以評價改革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
爲什麼說評價可以作爲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的重要抓手呢?
其一,無論是深化教育綜合改革、科技體制改革,還是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評價都是至關重要的問題,都是導向、龍頭,也都是改革所面對的“硬骨頭”。《決定》也對各領域深化評價改革作出了明確要求,如“深化教育評價改革”,“深化科技評價體系改革”,“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爲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等。
其二,評價引導着價值認可和資源配置,只有教育科技人才領域的評價導向相互銜接、支撐,做到一體化,其他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做到一體化。目前,教育科技人才領域的評價改革一體化程度還需進一步提高。實現教育科技人才評價一體化要有統一的理念引領,即《決定》指出的“支持全面創新”。謀劃教育評價改革,要一體考慮其對推動科技創新、激發人才創新能力的影響,同時,在謀劃科技評價和人才評價改革時,也要一體考慮其對推動教育創新的影響。
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識評價機制是評價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教育系統在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時,不能只盯着“深化教育綜合改革”這一部分,錯誤地以爲“只有這塊是講教育改革的”,而是要把“構建支持全面創新體制機制”作爲一個整體來看,把教育科技人才作爲一個有機體統籌推進。《決定》明確指出“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也可以作爲下一步深化教育評價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第一,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識評價機制是破除“五唯”的有效路徑。教育評價改革的關鍵在於破除“五唯”,那爲什麼會有“五唯”呢?追根溯源,就是因爲我們害怕麻煩、避免爭論,總是希望達成最大的共識度。結果就是,以外在的客觀指標來評價各方,覺得只有這樣做纔是公平的,共識度纔是最高的。建立非共識評價機制,是打破這些頑瘴痼疾的一條有效路徑。
第二,支持全面創新,迫切需要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識評價機制。創新成果在本質上並不適用共識導向的評價機制。縱觀科技發展史,那些原創性、顛覆性成果,在研究之初,幾乎都不是共識的。雖然也有一些成果是舉世公認的,但這些成果大多也是過了很多年之後取得的。相反,國外很多有志於重大創新的專家學者,經常如此自勉:“如果你的研究不能夠讓一半以上的學術權威直呼‘根本不可能’、‘胡說八道’,那你的研究就不夠創新。”我國要鼓勵更多的原創性研究,鼓勵高風險、高價值研究,在邏輯上就不應該過於強調共識導向。過於強調共識導向,會讓研究者尤其是青年學者形成一套“自我審查”機制——我的研究會得罪誰嗎?在這樣的心理壓力下,有些研究者就傾向於“避免失敗”,不要得罪人,而不是“追求成功”,做出創新成果。這種文化心理對建設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是重大阻礙。
第三,科技成果非共識評價可以有力推動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建設。評價改革錯綜複雜,牽一髮而動全身,必須要有合適的突破口、切入口。突破口的選擇,一是要具有可行性,不能引起社會工作大面積恐慌;二是要具有戰略性,能夠產生一子落而全盤活的牽引效應。科技成果評價改革適合作爲這樣的突破口。其一,它不像有些改革那樣涉及社會各方各面,不會觸發公衆敏感神經。其二,它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科技成果評價做好了,人才評價就容易做好,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就能充分調動起來,就會促進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建設。
以制度建設爲主線,增強科技成果非共識評價改革的系統性
目前的大多數科技成果評價,爲了獲得最大共識,一般採取簡單票決或者簡單平均分的方式。不可否認,這種共識導向的評價,在儘可能避免人爲操作上是相對有效的,也是一種比較“好用”的爭議解決辦法,而且在一些評價標準相對清晰的追隨性研究中,也是有評價效度的。要堅持破立並舉、先破後立,倡導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識評價機制,就要在配套制度建設上下更大的功夫。
首先,要建立一套評審專家遴選機制,解決“誰來評”的問題。現在,很多評審爲了避免打招呼,在匿名評審專家的邀請上費盡心思,讓大家“猜不到”、“找不到”。但也帶來很多問題,一是小同行評審變得更加困難,專家的專業性很多時候無法保證;二是對評審專家的責任心很難形成約束機制;三是讓那些“找關係”強的單位和個人,享受了更大的“優勢”。因此,在一些影響面大、導向性強的重大評審活動中,評審專家要採取實名公開制,邀請那些願意實名、敢於擔責的權威專家來評價。
其次,要對評審專家進行評價培訓,解決“會評”的問題。評價也是一門學問,不是自己懂就一定會評。在重要評審中,要安排專門的時間對專家進行培訓,讓專家熟悉和理解評價導向和標準等,並進行預評。
再次,要建立問責制度,解決“認真評”的問題。在實際科技成果評價中,評審專家精力投入度不夠是一個突出的問題。可以要求評審專家對所評成果詳細撰寫評審理由,論證評審結果,並參照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建立相應的專業問責制度。簡而言之,要讓評審專家像自己“寫本子”一樣,全身心投入評審過程。
最後,要建立激勵制度,解決“願意評”的問題。在不需要負責的情況下,大家都是很願意做評審專家的。但如果按照前述要求,要讓評審專家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而且要終身負責,那麼很多專家可能就不一定願意了。但我們又不能因此降低評審質量,所以,需要建立配套激勵制度。比如,把參與重大項目評審本身作爲評審專家的重要職責、榮譽和成果,樹立全身心投入把項目評審好比自己做一個項目還重要的觀念。
總之,建立科技成果非共識評價機制,需要我們在多個方面、多個環節作出制度設計。只有如此,非共識評價才能體現出它在引導創新上的優越性。
(作者系華東師範大學國家教育宏觀政策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教育報》2024年10月24日 第06版
作者:柯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