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丨反洗錢工作應當充分尊重個人隱私
11月4日起召開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審議反洗錢法修訂草案第三次審議稿(下稱“第三次審議稿”)。第三次審議稿在進一步平衡開展反洗錢工作與保障單位和個人正常金融活動的關係、保護數據安全和公民個人信息等方面作了修改。
“反洗錢法修訂草案此前已經進行了兩次審議,並兩次向社會公佈徵求意見。我們注意到,社會各方面對平衡反洗錢工作與保障正常金融活動的關係、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等問題十分關注,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日前介紹,綜合各方面意見,修訂草案作了針對性的修改完善。
自2022年3月1日《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施行以來,金融機構針對客戶存取款活動的調查引起公衆關注。有意見認爲這是加強反洗錢工作的必要措施,也有意見認爲嚴厲的調查或者盤查不但造成了不便,還侵犯了個人隱私。
有這麼一個案例:今年1月,江西一位儲戶將家裡的10萬元現金去銀行辦理定期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詳細詢問資金來源。該儲戶感到無法理解,認爲銀行此舉侵犯了隱私。
公衆對此事的關注和感同身受,讓上述新聞衝上了熱搜第一。很多人認爲,對個人合法財產的無休止盤問甚至要求出具書面證明,是一個有過甚至違法推定,這是對當事人的不尊重,也是對當事人隱私的嚴重侵犯。
銀行要求儲戶這樣做,依據的就是上述《管理辦法》。而在《管理辦法》頒佈之初要求並沒有十分嚴格。
據央視報道,當時人民銀行相關司局負責人曾解釋,居民合法收入的存取業務在我國一直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在商業銀行法中有明確規定,也是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存取款業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正常情況下,存取超過5萬元現金時,金融機構不會要求客戶填寫信息或提供證明材料,簡單詢問了解後就會直接辦理業務並登記相關情況;只有發現交易明顯異常、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涉嫌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時,金融機構纔會向客戶進一步瞭解情況。
但這些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走了樣。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大方向正確的藉口下,忽略了個人的便捷和隱私問題。
第三次審議稿順應了公衆呼聲,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包括:在保留現行反洗錢法關於嚴格規範反洗錢信息使用規定的同時,增加規定對個人隱私的保護;明確要求提供反洗錢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因提供服務獲得的數據、信息,應當依法妥善處理,確保數據、信息安全;增加規定金融機構在公司內部、集團成員之間共享反洗錢信息,也應當符合有關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增加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反洗錢信息的法律責任。
在這些規定下,下一步的緊迫任務是對相關措施進行清理,尤其是對侵犯隱私權的措施進行清理。要做到不該問的不問,要問的不能過分問。一些過分措施是層層加碼的結果,既有公安機關的層層加碼,也有銀行金融機構的層層加碼。
另外就是要簡化救濟渠道。第三次審議稿規定,單位和個人對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裡需要提醒的是,任何單位的背書,都不能免除銀行金融機構過分行爲的相關責任,當然包括對隱私權的侵犯和信息泄露。
總之,隱私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個人信息保護法已公佈實施,對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傳輸和共享有更加嚴格的管理規範,這也應該體現在反洗錢工作中,體現在銀行金融機構的具體工作流程中。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