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女檢做這些事考績吃丙 興訟以為扳回一城今「被發回」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2019年度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她提複審遭駁,改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未給陳述意見的機會,撤銷複審決定及原處分,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發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2019年度年終職務評定結果「未達良好」,她提複審主張職務評定通知書未附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且宜檢沒給她陳述意見的機會,明顯有瑕疵,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劉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未給陳述意見的機會,撤銷複審決定及原處分。宜檢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發回。

劉女考績之所以「吃丙」,宜檢的理由包括喝斥法警、未結案全署之冠、未依規定代執行,以及「人犯同時遭法院通緝,同時爲現行犯而逮捕者,指示逕送院方」、「對法警態度變本加厲」等。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檢察官不服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由保訓會審查該職務評定的合法妥當性,因此作成「未達良好」職務評定的原處分機關若已於複審程序終結前,將職務評定未記明的理由補充給當事人檢察官知道,即應認已獲補正。

宜檢以原處分核布劉憲英2019年度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已於2020年6月22日檢送記載原處分的理由及法令依據給劉簽收,劉後來在複審書中,針對原處分的理由說明不服之處及法律上意見,宜檢也於複審程序中以複審答辯書,提出劉的辦案成績清冊、2019年檢察官未結及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宜檢檢察業務服務品質意見調查表、政風室受理檢舉陳情紀錄單佐證。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處分雖有作成前未給劉憲英陳述意見機會的程序瑕疵,但事後宜檢已經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補正,因此沒有程序瑕疵而致形式違法的問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複審決定及原處分,最高行認爲適用法規不當,宜檢上訴有理,因此廢棄、發回北高行高等行政訴訟庭。

今天除了女檢劉憲英外,宜檢前檢察官吳志成也因2021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爲「未達良好」興訟,一、二審連敗,案件確定。吳也因偵辦毒品、槍砲兩案時,想草率簽結、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監督,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本月2日判罰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約1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