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官司未完 律師批審議邏輯怪異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民打疫苗,部分民衆產生不良反應,挺身提告衛福部,盼藉由司法判決推翻審議小組決議。(本報資料照片)
新冠疫情期間全民打疫苗,但不論何種疫苗,施打後部分民衆產生不良反應者,挺身提告衛福部,盼藉由司法判決推翻審議小組的決議。疫情結束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目前仍有數案審理,受害者委任律師翁伊吟點出疫苗受害審議有「倒果爲因」等8大問題。
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曾淑慧表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皆由專家組成,做出的決議平心而論屬公平、專業,並非毫無根據,能理解民衆會有不同意見,若對結果不符,收到審議書仍可再提申訴。無論最後結果如何,衛福部都會尊重判決。
翁伊吟指出,疫苗受害救濟審議問題,首先是「等待期過長」,其次是「機械式審查」,如針對接種AZ者,只審查血小板低下,未考慮其他因素;第3是發生疾病或死亡時,就推給慢性病;第4是慣用「潛在」一詞,例如沒慢性疾病,卻說病患有潛在疾病史,邏輯非常奇怪。
第5是將疾病過程切割判斷,未視爲連續進展過程;第6則是「倒果爲因」,例如過去沒有心臟病史,審議卻以病發後身體狀況做判斷;第7是經常泛稱「綜合判斷」,但未能提出任何醫學實證或文獻;最後則是醫學不確定性。
翁說,既然VICP有其侷限性,無法全盤瞭解,就應寬鬆認定,而不是把「不利益」加諸在受害人身上。
此外,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爲原則,但屬於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事項者,除基於錯誤事實或與事件無關考量,或組成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等,法院可審查判斷餘地外,應尊重其判斷,採較低密度的審查標準。
律師周宇修說,藥害救濟事實上接近保險理賠,不該是不能介入的「絕對專業」。若真的是專業,法院也應檢視與會者是否真有專業,且判斷不能只有結論或投票結果,要有理由。
翁伊吟認爲,涉及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權,審查自然與其他權利不同,這是人民最基本的權利,法院對被告的審查應採高密度審查,而非僅憑行政機關。無論採何種密度審查,被告都應提出相關資料讓法院審查,這是法院的審查權限,跟判斷餘地毫無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