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害放無薪假 房務主任討不回百萬加班費
劉姓男子擔任高雄市三民區某飯店房務櫃檯主任,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響、每月只領到一半薪資,離職後提告追討加班費118萬元。高雄地院認爲,旅宿業適用勞基法「4周變形工時」,劉男不能請求加班費,資方只需補繳勞退金及資遣費共16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市三民區某飯店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響,員工每月放一半的無薪假,房務櫃檯主任劉姓男子認爲權益受損,離職後提告追討加班費118萬元。高雄地院認爲,旅宿業適用勞基法「4周變形工時」,劉男不能請求加班費,資方只需補繳勞退金及資遣費共16萬元,可上訴。
劉男2013年起在飯店擔任房務櫃檯主任,月薪2萬6000元。2020年受疫情影響,2月飯店通知員工3月起放半個月的「無薪假」。劉男認爲權益受損,要求資方給付加班費及短少的薪資。協調期間,劉因飯店未提供值班休息空間等因素,認爲受刁難。劉男去年3月辭職,向資方求償加班、資遣費、短少工資及勞健保費用,共計118萬元。
資方認爲,爲避免飯店受疫情影響、遣散員工,才與員工協商薪資減半,員工也簽名確認。旅宿業適用勞基法「4周變形工時」制度,依飯店「做1休1」的工時計算,劉男每日工時11小時,做一休一,4週上班工時154小時,比正常工時少6小時,並無超時加班問題。
法官認爲,旅宿業適用勞基法「4周變形工時」,工作時間區分爲「實際從事工作的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及「休息時間」五類。資方並未限制劉男夜間需在飯店內待命,劉男仍保有行動自主性及時間支配的自由,因此劉男工時不屬前三類,不能請求加班費。
法官計算,資方只須補足13萬元到劉男的勞工退休金到他個人專戶,及3萬8000元資遣費,劉男其餘請求遭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