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擾亂臺商資金回臺腳步 會計師提延長優惠等8建議 增加誘因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去年8月中上路,至4月中9個月僅申請匯回818億元。(圖/pixabay)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也打亂了臺商「海外財富」匯回臺灣的計劃,根據財政部統計,自去年8月15日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以來,至4月15日止,只有818億元申請匯回,僅能勉強達到財政部預估,首年匯回金額1300億元的低標。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可以考慮延長優惠期限、稅率調降等等八大優惠措施,在新冠肺炎疫情衝擊時,讓臺商將資金匯回有更多彈性與誘因。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課稅條例》(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自去年8月15日正式上路,主要目的是因應中美貿易戰爭與全國反避稅潮流之下,提供想要回臺投資的臺商一條返鄉的路。依循資金匯回專法規範將資金匯回的臺商,上路回來的首年稅率爲8%、第二年爲10%,如果實質投資的話,還可以再退一半,等於首年稅率爲4%、第二年僅爲5%。
依據財政部統計,截至2020年4月15日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匯回的案件共計327件,總金額共818億元。其中個人申請案共242億計184件,個人申請匯回的平均金額是1.33億元,營利事業申請案共576億計143件,營利事業申請匯回的平均金額是4.04億元。
另依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境外資金匯回進行實質投資的核準件數共71件,總實質投資金額爲308億元,其中核準個人實質投資金額共27億計12件,個人匯回進行實質投資的平均金額是2.25億元;覈准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金額共281億計59件,營利事業匯回進行實質投資的平均金額是4.76億元。
▲資誠會計師認爲,可以金融投資額度僅爲匯回的25%,不具吸引力。(圖/pixabay)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分析,使用專法匯回資金速度不如預期有三項原因:
一、外匯專戶能做金融投資的額度僅有匯回金額的25%,金融投資管道較不具吸引力。
二、直接投資產業的資金用途僅限於興建或購置符合規定的建築物及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項目傾向重資本產業,與臺灣推動知識經濟、高質量服務產業的趨勢有別。
三、疫情影響,各產業陷入求生存的困境,專法資金回臺的限制及可動用時效緩不濟急。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濟活動。(圖/記者李毓康攝)
洪連盛表示,目前疫情期間,若政府可修法放寬資金回臺專法的限制,以更彈性、簡便的方式讓臺灣民衆或企業可利用藏富於海外的資金進行自我紓困,也可減少金融單位的壞帳風險,降低公部門的壓力。並建議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八大修正方向,在疫情期間讓臺商有更多的空間。
一、今年8月14日是適第一年稅率8%或申請實質投資4%的期限,應延長期限,使民衆或企業在疫情時代有更充裕的時間申請。
二、對於受疫情影響營業額衰退的產業或股東,對原需存放外匯專戶5年始能領回的部分,縮短存放外匯專戶的時間,以滿足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或民衆的資金需求。
三、針對受疫情影響營業額衰退的企業或股東,可以以外匯專戶的資金進行擔保,取得更充裕及低成本資金進行產業復甦。
四、針對受疫情影響營業額退的企業或股東,放寬實質產業投資的資金支出項目限制,不限制只能購置或興建建築物及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而放寬至企業經營的所必需的支出或費用即可(包含租金、權利金、薪資等)。
五、放寬資金投資金融商品的比例,以及允許部分資金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
六、放寬企業僅能投資重資產(建築物、設備、技術)的限制,鼓勵企業投資知識創新、研發、行銷、人才等企業營運所需營運支出,而非以製造業思維鼓勵資金回臺。
八、降低資金回臺的稅率,從現有的8%或10%往下調整至4%~6%。
洪連盛認爲,政府應增加資金匯回誘因,創造臺灣市場與企業、民衆的多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