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收賄遭判刑定讞入獄 聲請再審結果超逆轉
醫師收賄遭判刑定讞入獄, 聲請再審結果獲部分准許(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衛福部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涉在2011年辦理採購案時,收業者25萬元及20萬元賄款,各遭判刑11年及7年6月確定,林入獄後聲請再審,其中涉收賄25萬元、判刑11年部分,最高法院認爲須勘驗林的住家一樓業者涉行賄的監視器畫面,裁準再審並停止此部分刑之執行確定。
林繼敏擔任衛福部基隆醫院主治醫師兼主任,對基隆醫院「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採購案,涉嫌在2011年2月1日,擔任會辦及規格審查時,未舉報3家參與投標廠商之實際負責人都爲同一人,而由對方得標,當天晚間他在住處收了業者交付25萬元賄賂。
另,林男就就基隆醫院「2D心臟超音波掃描儀採購案」2011年在基隆醫院心導管室,收受業者所交付20萬元賄賂之犯行,最高法院各判刑11年及7年6月定讞。林入獄服刑後聲請再審,高院裁準並停止刑罰執行,檢方不服提抗告。
最高法院認爲,依監視錄影器畫面,業者將白色紙提袋在林的住家該社區1樓大廳、閱覽室,業者稱該白色紙提袋裝有現金25萬元,但25萬元紙鈔以千元紙鈔計算應有250張,其厚度約爲2.5公分,重約250公克,以此厚度及重量,有無可能於行進間任意晃動?能否輕易卷捆或對摺?須勘驗光碟及製作勘驗筆錄,裁准此部分再審。
最高法院指出,林繼敏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1年,經准予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而停止執行,但他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判刑7年6月,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確定,應不停止其刑罰之執行,已影響原定應執行刑之效力,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注意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