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新規正式亮相,牽頭行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均下調

10月1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對2011年原銀監會《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修訂和完善。《辦法》共分爲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銀團貸款轉讓交易和附則等部分。

《辦法》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監管導向,要求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二是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三是規範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四是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訂將“指引”修改爲“辦法”,並增加了監督管理等相關內容。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指出,金融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在《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基礎上,修訂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將使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更加與時俱進,更加切合業務發實際,進而推動銀行加強同業合作,用好銀團貸款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大企業、大項目的質效。

正式發佈的《辦法》與3月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進行了四方面完善,一是優化分組銀團的定義和分組標準,有利於銀行的對照實施和銀團成團。二是完善分銷比例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對設置聯合牽頭行、副牽頭行時的分銷比例限制,更好推動同業合作和分散風險。三是進一步明確銀團收費的相關要求,授權通過行業自律組織進一步規範銀團貸款收費行爲。四是對銀團貸款轉讓中的優先受讓權、受讓方範圍等內容進行了修訂,更好滿足二級市場轉讓的實際需求。

從籌組模式看,《辦法》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表示,銀團貸款新規將促使銀行貸款的運行更爲有效。下調牽頭行的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有利於降低牽頭行的負擔,提高銀團成團效率。

一位銀行公司條線人士對界面新聞表示,承貸比例這一變化更加科學,尤其對於牽頭行而言,承貸份額縮減體現了風險分擔,收益共享的原則,意味着更多同業能夠參與到大型項目中。

不過,《辦法》明確了村鎮銀行不得參與銀團貸款,並對農商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作出相關規定。業內認爲,此舉是考慮到村鎮銀行規模較小,參與銀團貸款可能面臨較大風險壓力,旨在規範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經營行爲,加強監管,防範風險傳導。

另外,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爲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