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2050淨零排放 加速推動氣候轉型

《當代法律》第17期:氣候變遷因應法 對企業之影響

編者按:2023年1月10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設定了於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放目標,明定各樣減排行動的主管機關,開徵碳費,設置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並同時納入了公正轉型的概念。由於全球氣候劇烈變遷,各國無不着手更新氣候治理的規制工具,立法者此時於今年通過的此一法律也就受有各界高度關注。當代法律雜誌爲幫助讀者更加了解此一法案,邀請專家學者爲文,針對修法要點深入討論,分析其中關鍵之處,並指出日後實施時值得觀察之處。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1月10日通過,突破過去溫室氣體減量與管理法(溫管法)的侷限,爲臺灣將來的氣候政策與行動提供了更健全的制度基礎。

在諸多規範中,氣候變遷因應法最重要的進展有三:

首先是淨零碳排目標的入法。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條明確規定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並且要求主管機關每四年檢討一次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相較於溫管法消極的減量目標,淨零碳排入法呼應巴黎協議通過以來的全球氣候立法趨勢,建立積極減量的目標。雖然沒有規定未達成目標的政府責任,淨零排放的目標加上每四年檢討的行動綱領,界定了主管機關的執行責任。主管機關未來必須儘可能實踐減量承諾,並藉在未能實踐時提供理由說明原因或負擔政治責任。

第二個貢獻是建立專款專用的碳費機制。第28條授權主管機關建立碳費徵收的分階段實施措施、提供自願減量的優惠費率,並且以碳費收入支應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於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調適,將強化政府未來推動氣候行動的財源基礎。依照環保署的規劃,碳費制度方案與子法最快於2024年實施。

第三個貢獻是突破減量聚焦的規範侷限,嘗試建立臺灣因應氣候變遷的全面制度框架。不僅增設調適專章,要求依據科學評估氣候風險與制定氣候調適行動計劃,更呼應近年來歐洲氣候政策對公正轉型的重視,於第1條、第3條納入公正轉型目標與定義,並且於33條提供公正轉型的財務基礎。

目前企業的關心都聚焦在碳定價機制,包括碳費與排放權交易制度增加的生產成本與法律風險,甚至可能醞釀迴避與抵抗的行動。此種因應可能是過度誇大碳費等機制的衝擊,而忽略更深遠的多重氣候風險所致。氣候變遷對企業帶來的風險至少有三種 。首先是物理的風險。第二種風險是法律責任的風險。第三種風險是氣候轉型帶來的風險。三種氣候風險還會相互影響,使企業的氣候風險更爲複雜而難預測,其中容易被低估的是氣候轉型與法律風險的相互加乘效果。

IPCC(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最新報告呼籲:「我們已經快要沒有時間,而且沒有不因應氣候變遷的選擇了」。企業必須掌握氣候緊急的關鍵時刻,積極發展因應策略並要求政府積極推動相關政策。可惜臺灣企業間當前對氣候變遷因應法的關心,多侷限於碳費與碳定價對企業的衝擊,未能掌握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框架法性質以及其背後反映的多重氣候風險。政治妥協下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提供框架法的功能卻留下許多不確定空間,仰賴政府與企業共同而積極努力促動轉型能量。企業若能積極參與氣候轉型工程並督促政府制定具體有效政策規範,可能補充當前氣候變遷因應法的不足。企業應該掌握氣候緊急時刻、支持加速推動氣候轉型。(作者爲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